村民委員會是中國大陸鄉(鎮)所轄行政村村民選舉產生的群眾性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三至七人組成。領導權取決於每五年舉行壹次的民主選舉。未經任期屆滿,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更換村民委員會成員。不準選文盲、賭徒、罪犯,不準侮辱村民,侵犯人民利益。壹旦發現,他們可以直接向當地政府舉報。1980年,廣西宜州市何寨村村民為了走出當時鄉村治理的困境,率先成立了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稱為“村委會”。新成立的村委會迅速改善了村裏的社會秩序。群眾自治制度也是中國的壹項基本政治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七條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第十條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願、有償轉讓土地經營權,保護土地經營權人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第十壹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保障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未經合法批準,承包地不得用於非農建設。國家鼓勵增加土地投資,改良土壤,提高農業生產能力。第十二條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負責指導全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和承包經營合同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和承包經營合同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和合同管理工作。第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使用;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承包。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的,不得改變村集體經濟組織中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
國家所有的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承包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