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隨著收入的增加,購買有產權房屋的人可以申請購買政府部分的產權。根據規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5年內購買政府產權的,按原供應價格結算;5年後購買政府產權的,按照當時的市場評估價格結算。
房子賣了,和這個差不多。出售所得按照購買家庭與政府的產權比例進行分配。當購房者經濟狀況發生變化,家庭收入高於政府規定的標準時,政府不需要強制其搬出,而是對政府產權收取市場租金。作為經濟適用房的壹種變體形式,“* * *產權房”的特點在於其價格形成機制。“* * *產權房”用地性質由劃撥改為劃撥,完全按照商品房開發,銷售價格也與商品房相當。由此可見,與傳統的經濟適用房相比,“有產權的* * *房”增加了土地成本,房價實際上是在“隨行就市”。客觀上“* * *有產權房”的價格形成機制,無異於維持了商品房的市場價格,失去了保障房平抑市場價格的政策效應。
另壹個顯著特點是“* * *產權房”的出資模式,由政府按“37年計劃”或“55年計劃”出資,不影響購房者向銀行申請商業貸款。就其出資性質而言,與開發商推出的所謂“零首付”優惠政策相比,前者由政府出資,後者由房產中介出資,在融資方式上沒有本質區別。經濟適用房的購買對象應該是收入滿足壹定條件的人,政府顯然不在其中。按照淮安的“* * *產權”模式,這客觀上造成了政府“壓榨”居民福利的事實。當政府將土地出讓金等優惠政策轉為“股份”後,低收入家庭應享受的政策縮水,低收入家庭不享受住房保障。唯壹的好處是,政府在買房時支付了壹部分錢,支付的價格是當地政府認可的“小產權房”。
* * *自有住房模式已在江蘇省其他地區推廣。姜堰、如臯、蘇州等城市相繼開展了有產權的經濟適用房試點。各地的做法不盡相同,但核心是在政府的支持下,讓低收入群體真正與市場接軌,從而改善居住條件,避免以往政策的缺陷。
希望對妳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