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負責全市城市建設的綜合開發和管理;參與城市建設項目施工方案的評審;監督管理各類建設項目的報建、監理、項目管理、質量監督、安全生產、行業定額、工程造價和建築市場規範化建設;負責建築企業勞動保險基金的統壹管理;負責建築活動中各相關單位的資質、資格審查和監督。
(三)管理全市建築市場,依法監督管理建築市場,維護建築市場的正常秩序。
(四)負責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和施工合同管理;審查和辦理市政管理工程施工許可的監督管理;負責建築、安裝、工程監理和構件生產單位的資質審查、管理和建築勞務市場管理。
(五)負責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實施;制定建築工程質量目標和管理措施,實施建築工程質量監督,監督房屋建築工程竣工驗收,負責房屋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接受建設工程質量投訴和重大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
(六)負責施工安全管理,制定施工安全目標和管理措施;對施工現場實施施工安全和文明監督,參與重大施工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七)負責城市燃氣(天然氣)和熱能供應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監管;從事城市公共交通和城市管理以及使用燃氣、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燃氣器具和熱力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行業管理。
(八)負責城市道路、橋梁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和工程管理監督;負責城市供水、排水、汙水處理利用及其設施的規劃、建設管理和監督;負責城市用水規劃和節約用水。
(九)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裝飾行業的管理;負責監督裝修工程的設計和施工,管理已完成的房屋裝修工程;負責裝飾企業資質和資格的審批和監督。
(十)負責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和省、市重點建設項目的管理;負責建築市場準入監管,參與住宅小區建設的規劃和綜合驗收。
(十壹)負責指導全市小城鎮建設,組織小城鎮建設試點,指導村鎮綜合開發;負責編制全市小城鎮建設成本計劃。
(十二)負責指導和管理全市勘察設計工作,負責全市勘察設計咨詢行業單位的資質、資格審查和監督;負責市政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文件審查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批。
(十三)負責建設檔案的管理;制定行業科技發展規劃和計劃,指導建築業科技項目的開發、評估、鑒定和推廣;負責管理和監督全市建設工程標準的實施;負責全市建築業各類執業、從業人員培訓、資質管理和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負責系統內信息的通信預埋和管理及微機處理。
(十四)負責編制全市城建項目資金使用計劃;指導和監督專項資金的使用;指導下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系統內的統計工作。
(十五)負責全市城市基礎設施項目、重點工程、市政公用設施投資管理。
(十六)對城市建設投資運營有限公司及被兼並單位實施行業監管。
(十七)負責下屬單位的黨務、幹部人事和勞動工資工作。
(十八)負責指導住房委員會的工作和住房公積金的管理。
(十九)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住建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