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範圍可以寫成:醫療保健及健康咨詢服務。(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後方可經營)
《企業經營範圍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申請人應當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選擇壹個或者多個小類、中類或者大類,自主申請經營範圍登記。對於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不規範的新興行業或具體業務項目,可以參考政策文件、行業習慣或專業文件進行申請。
根據這壹規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沒有醫療保健、健康咨詢的具體業務項目,按照行業習慣可以寫成醫療保健、健康咨詢服務。
擴展數據:
企業經營範圍登記管理規定
第五條
企業登記機關應當根據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和證件,對預先許可的經營項目進行登記。批準文件、證件未明示預先核準的經營項目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的規定辦理登記。
對於前置許可經營項目以外的經營項目,企業登記機關應當根據企業章程、合夥協議或者申請,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和相關政策文件、行業習慣或者專業文件進行登記。
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在經營範圍後標明“(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有關部門批準後方可進行)”。
第六條
企業經營範圍包括許可經營項目的,企業應當自取得審批機關批準文件、證件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批準文件、證件、審批機關、審批內容、有效期等事項。
其中,企業設立時申請的經營範圍包括前置許可經營項目的,企業應當自設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示。
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證件發生變更的,企業應當自批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相關變更情況。
第七條
企業的經營範圍應當包括或者體現企業名稱中的行業或者業務特點。對於跨行業經營的企業,其經營範圍中第壹個經營項目所屬的行業為企業所屬行業。
第八條
企業變更經營範圍,應當自企業作出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其中,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變更經營範圍的,應當自變更決定作出之日起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企業變更經營範圍涉及前置許可經營項目的,或者其批準文件、證件發生變更的,應當自審批機關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企業將經營範圍變更為許可後經營項目,其批準文件、證件記載的經營項目條款與原登記表述不壹致或者發生變更的,可以憑批準文件、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企業經營範圍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