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07—1987.10,清華大學金屬材料及熱處理專業研究生;
1987.10—1989.05,中國第二砂輪廠企業管理處幹部;
1989.05—1990.12,中國第二砂輪廠企業管理處集體企業科科長;
1990.12—1992.04,中國第二砂輪廠第二分廠副廠長;
1992.04—1993.06,中國第二砂輪廠廠長助理;
1993.06—1993.12,中國第二砂輪廠副廠長;
1993.12—1997.04,河南省白鴿(集團)有限公司董事、副總經理;
1997.04—1998.08,河南省白鴿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
1998.08—1998.12,河南省白鴿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黨委副書記;
1998.12—2001.06,河南省鄭州市副市長;
2001.06—2003.11,河南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副廳長、黨組成員;
2003.11—2005.01,河南省南陽市委副書記;
2005.01—2006.12,河南省南陽市委副書記、南陽市委黨校校長(兼);
2006.12——2007.02,河南省開封市委副書記、副市長、代市長;
2007.02 ——河南省開封市委副書記、市長。
第九屆、第十壹屆全國人大代表。
2011.05.16—因經濟問題,案件正在進壹步調查中。....
2011 7月29日,記者在十壹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上獲悉,經會議表決,接受原開封市市長周以忠辭去第十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
2014.05438+0非法收受人民幣9515000元,法院判處其無期徒刑。
據了解,開封市原市長周以忠在南陽、開封任職期間,涉嫌利用職務之便,為房地產開發商謀取利益,收受巨額賄賂。且逢年過節,黨員幹部收取錢物,數額特別巨大,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犯罪。2011 5月15日,省紀委常委會決定對其采取“雙規”措施。
因嚴重違紀,周以忠要求辭去第十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常委會會議接受了周以忠的辭職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