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申請宅基地:
(壹)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且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來人口定居並成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宅基地的;
(三)因發生或者預防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建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確需搬遷的。
第八條農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當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由村民委員會公布並提交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
討論通過後,報鄉(鎮)土地管理機構、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縣(市)人民政府批準。經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後,村民委員會應當公布批準的宅基地。
第九條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批準使用宅基地:
(壹)未滿十八周歲的;
(二)原有宅基地面積已達到規定標準或能滿足分戶需要;
(三)出售或出租本村房屋。
擴展數據:
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農民或個人占有、使用的作為居住基地的集體所有的土地。包括三種:已建房屋、已建房屋或決定用於建房的土地、已建房屋、已建房屋但無屋頂或不宜居住、規劃用於建房的土地。
1是土地管理法中的名詞。
2.法律依據是《土地管理法》、《國土資源部行政法規》、《各省宅基地管理辦法》。實踐中主要依據各省宅基地管理條例進行申請。
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堅決實行“壹戶壹宅”的法律,每個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各省(區、市)規定的標準。這個標準要按照省裏自己的規定辦理。
土地管理法規定,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歸農民集體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我國土地和房屋是分開管理的。根據規定,宅基地是農民基於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享有的用於建造房屋的集體建設用地。農民無需支付任何土地費用就可以獲得土地。是壹種福利,壹般不能繼承。但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屬於公民個人財產,可以繼承。
實踐中,農民宅基地的繼承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繼承人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經批準可以取得被繼承房屋的宅基地;
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可以將房屋出售給其他符合申請條件的村民。不願出售的,該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擴建。不宜居住時,宅基地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繼承人為本市居民的,按照上述不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情形辦理。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農村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