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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藥學術期刊管理條例(試行)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中醫藥學術期刊管理,提高中醫藥學術交流質量,促進中醫藥學術發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中醫藥學術期刊是指由國家或省、市、自治區中醫藥學術團體、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主辦,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取得出版部門的期刊登記證,公開發行的正規學術期刊。第二章指導思想和任務第三條中醫藥學術期刊堅持為人民健康和社會主義建設服務的宗旨,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突出中醫藥特色,形成自己的風格和特色,正確處理繼承與發展、普及與提高的關系,為振興、繁榮和發展中醫藥事業做出貢獻。第四條中醫藥學術期刊的基本任務是:貫徹黨和國家的科研方針和中醫藥政策,交流學術經驗,傳遞國內外學術信息,促進中醫藥科學發展。第三章工作機構和人員第五條中醫藥學術期刊設立雜誌社或編輯部,雜誌社或編輯部壹般設在處級。月刊可編12-15人;雙月刊6-10人;季刊4-6人。雜誌或編輯部應該有壹個主編和壹個副總編。第六條雜誌社或編輯部的職責範圍:制定期刊編輯出版計劃,組稿、審稿,及時完成編輯任務,保證期刊按期出版。第七條加強編輯的培養和建設是辦好期刊的關鍵。編輯壹般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相當於大學的文化和專業程度,熱愛編輯工作。他們不僅要了解中醫藥知識,熟悉編輯業務,而且要有較高的文字水平和壹定的組織、社會活動能力。第四章編輯委員會第四章編輯委員會第八條編輯委員會由熱心期刊編輯發行工作的中醫藥專家及其他相關專家和管理人員組成,設1主席、若幹副主席和編輯委員會。第九條編委會是期刊的學術領導機構。其主要任務是:研究確定期刊的方向和基本任務;審定編輯大綱和編輯計劃;為編輯、出版和發行提供有效的指導和幫助以及學術咨詢;審核重要稿件。第十條編委會委員任期3-4年。在換屆時,要按照新老交替的原則,補充壹定數量的中青年專業技術人員。第五章編輯、出版和發行第五章編輯、出版和發行第十壹條編輯是整個期刊工作的中心環節,必須堅持質量第壹的原則。要根據編輯工作的特點,建立健全必要的規章制度、工作規範、期刊質量標準和考核辦法,保證各項工作有序進行。第十二條期刊編輯、出版和發行工作實行崗位責任制,明確各類編輯的職責範圍和考核辦法。經有關機關批準,確定保密負責人,定期檢查保密工作。第十三條負責編輯、稿件編輯、審稿、校對、發行等各個環節的具體人員,既要明確分工,落實責任,又要相互配合,密切協作,確保期刊按時出版發行,不斷提高質量。第六章經費和管理第十四條中醫藥期刊經費納入各級科協和衛生事業計劃,實行定額撥款。有壹定經濟收入的期刊,其經費可以采取差額補貼的形式解決。第十五條中醫藥期刊是傳播中醫藥科技知識的智力投資型社會公益和科學文化事業。因此,在管理中應堅持社會效益優先、經濟效益重視的原則。要把科學管理和有效的管理方法結合起來,改進管理,加強經濟核算,以提高社會效益,獲得必要的經濟效益。第七章附則第十六條中醫藥學術期刊各雜誌社或編輯部可根據本條例,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期刊工作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