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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勘察設計單位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對勘察設計單位跨地區經營活動的管理,保證勘察設計質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勘察設計單位跨地區經營是指:

(壹)省內持有甲級、乙級、丙級勘察設計證書的單位跨市(地)經營;

(二)外省(包括國務院直屬單位,下同)持甲、乙、丙級勘察設計證書的單位進入我省。

第三條勘察設計單位跨地區經營活動由項目所在地的省、市、縣建委管理。

第四條外省甲、乙勘察設計單位進入我省承擔勘察設計任務,應持介紹信和勘察設計證書(復印件)到廣東省建委辦理登記手續,並向項目所在地建委備案後,方可經營。

直接進入廣州、深圳、珠海、汕頭經濟特區和海南島承擔勘察設計任務的,應當持前款規定的文件向當地建委登記後,方可經營。當地建委應於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將情況上報廣東省建委。

第五條外省丙級勘察設計單位進入我省承擔勘察設計任務,憑省主管部門的介紹信和勘察設計證書(復印件)到廣東省建委辦理審核登記手續,再到項目所在地建委辦理登記手續後,方可營業。

第六條省內跨地區經營的甲、乙級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持勘察設計證書(復印件)向項目所在地建委備案。

需要跨省經營的,應持單位介紹信、勘察設計證書(復印件)到廣東省建委備案。

第七條省內丙級勘察設計單位跨地區經營的,應當持勘察設計證書(復印件)到項目所在地的市(地)或縣建委核實登記。

如需跨省經營,應向所在地市(地)建委申報,並經廣東省建委批準。

第八條跨地區經營的集體和個體勘察設計單位,除按照本規定第四、五、六、七條的規定辦理手續外,還應當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手續。

第九條省屬勘察設計單位結束業務後離開我省,應提前二十天通知項目所在地建委,並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條跨地區的勘察設計單位必須遵守國家法律、勘察設計規定和地方有關法規,保證勘察設計質量。

第十壹條因勘察設計質量造成返工、延誤工期或造成事故的,由項目所在地建委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條例》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發布的《建設工程質量責任暫行規定》處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勘察設計證書及其副本、印章和圖紙不得買賣、轉借、塗改和偽造。

第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的,按下列規定處理:

(壹)違反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由項目所在地建委責令其限期辦理手續,逾期不辦理的,處500元以下罰款,並限期撤離。

(二)違反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工程所在地建委按《建設工程質量責任暫行規定》處理。情節嚴重的,報請發證機關吊銷其勘察設計證書。

第十四條罰款上繳地方財政,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被處罰者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處罰實施部門的上級主管部門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