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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知道買拍賣行的風險和註意事項嗎?

取消抵押品贖回權?法律拍賣行是法院拍賣行的簡稱,指被法院強制拍賣的房屋。當債務人(業主)無法履行抵押合同或清償債務時,債權人通過各種司法程序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拍賣債務人名下的房屋,以拍賣所得清償債權。過程中被拍賣的房子就是所謂的拍賣行。

通常拍賣行更在意的是它的價格。畢竟它的價格比市面上低很多,很誘人,但也有“坑”。

法律拍賣對房價的界定

在司法拍賣過程中,通常有三個價格:評估價、底價和起拍價。評估價格是評估機構出具的價格;底價是拍賣價格的底線。如果競買人的最高出價未達到保留價,則該出價無效,即被拍賣。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拍賣底價由人民法院參照評估價確定,人民法院確定的底價不得低於首次拍賣時評估價或者市場價的80%;有拍賣標的的,再次舉行拍賣時可以酌情降低底價,但每次降低的幅度不得超過前次底價的20%。

也就是說,壹套評估價654.38+0萬元的房子,最低底價是80萬元。如果是拍賣,每次再拍賣最高可以降價20%。如果有人有幸在第二次拍賣時以底價購得,最終成交價可能只有64萬元。當然,為了避免流拍,委托人通常會以底價作為起拍價。

拍賣行的“坑”

期房不受限購限制。辦理過戶手續時,房地產交易中心可以允許過戶,前提是產權清晰,債務人配合交割。所以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也有很多買受人不能順利過戶的情況。

有買家花了近2000萬元通過司法拍賣買了壹棟樓。沒想到,原來的主人拒絕“搬家”。在司法拍賣中獲得壹套房產,順利通過入戶,但收房時原房主以不知情為由拒絕交房。當受害人找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時,法院以其已在拍賣公告中註明該房產“未在吉爾吉斯斯坦拍賣”(房屋內有人居住)為由拒絕執行。

“不交幸運”被業內戲稱為“不急”,意思是法院只負責拍賣,具體交接由自己來做。所以,以個人購房方式拿房,要認清是否屬於“不交幸運拍賣”。

此外,拍賣行還可能遇到只有房源的問題。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生活所必需的住宅,但不得拍賣、變賣、清償債務。

實踐中,從維護社會穩定的角度出發,如果被執行人名下只有壹套房產,法院往往會拒絕執行。所以遇到唯壹住房的問題就比較麻煩了。好在2015年5月,最高法出臺了《關於人民法院辦理異議復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對法院什麽情況下可以執行,什麽情況下不能執行做了詳細規定。

依法拍賣的店鋪,有時也有風險。壹般店鋪都很小很小。壹層樓有200個房產證,每個房產證對應5~8平米。買家拿著這個房產證去找商鋪,可能找不到具體位置。shqiany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