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Xi法正[2065 438+04]55號
為提高人口素質,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根據中央、省、市政府關於深化戶籍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市政府決定在無錫市(含無錫、江陰、宜興市區)範圍內實施統壹的戶籍條例:
壹、投資者的戶籍準入
1.在我市工業投資1萬元且連續兩年納稅5萬元以上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投資者,允許在無錫落戶。
2.在我市興辦實業投資654.38+0萬元、連續兩年納稅654.38+0萬元以上的外省市法定代表人和高級管理人員,應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在本市已購買自有住房的,準予落戶錫。
3.在我市合法經營的私營企業主,連續兩年納稅1,000元以上,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在本市已購買自有住房的,準予在無錫落戶。
4.在本市投資654.38+0.5萬美元的外商、港澳臺人員,其境內親屬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辦理654.38+0境內親屬落戶無錫;投資達到20萬美元的,可在錫安置兩名國內親屬;如果投資達到25萬美元,三個國內親屬可以在無錫定居。
二是購房的戶籍準入
5.在本市購買成套商品房(含二手房),平均建築面積60平方米以上,且在本市有穩定工作的,允許在錫落戶。
第三,農民工的戶籍準入
6.在我市企業合法登記(就業)並參加我市社會保險的外來務工人員,實際繳費滿5年,在本市購買人均建築面積18平方米住房的,允許在錫落戶。
7.中專或技校畢業,在我市企業合法註冊(就業),在我市參加社會保險,實際繳費滿3年,在本市購買人均建築面積18平方米住房的外來務工人員,允許在無錫落戶。
8.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在我市企業合法註冊(就業),在我市參加社會保險,實際繳費年限滿2年,在本市購買人均建築面積18平方米住房的外來務工人員,允許在無錫落戶。
四、國家和無錫市人民政府頒布實施的其他各類戶籍準入的相關政策。
9.人社部門調動的幹部職工和國家有關政策明確規定引進的各類人才和高校畢業生。
10.經軍轉辦批準的軍隊轉業幹部、民政部門安置的軍隊離休人員和軍隊退休人員已落戶。
11.經駐錫部隊師級以上政治部門批準的軍隊幹部隨軍家屬落戶。
12.經國家教委和省教育廳批準錄取的大專、技職院校學生落戶。
13.經公安機關批準的父母、子女、配偶避難、定居。
(1)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公民,父母在外地,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父母雙方同時在無錫避難。
(2)具有本市合法固定住所的公民,其在外地的子女可在無錫避難落戶(避難後人均住房面積不低於18平方米)。
(3)具有本市合法固定住所的公民,其在外地的配偶可在無錫避難落戶。
14.原籍本市,夫妻二人已退休,來無錫生活。他們在這個城市有合法的固定住所。男性60歲以上,女性55歲以上。夫妻雙方同時申請落戶無錫。
15.地方高校、技工院校、職業院校畢業生(含退學、輟學人員)回無錫定居。
16.經市體育管理中心批準引進的運動員落戶。
17.經市人社部門批準的優秀農民工落戶。
18.經市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批準落戶的優秀新市民。
這些規定於201年5月14日生效。以前有關戶籍的規定與本規定不壹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本規定由無錫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2014年04月04日發布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