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中介服務的,還應當適用本法第二十三章第四百二十四條至第四百二十七條之間的法律規定。
在現有法律規定不足以解決居間服務涉及的不動產買賣糾紛的情況下,根據《民法通則》第六條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的規定。可以參考城鄉建設部、國家發改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聯合頒布的《房地產經紀人管理辦法》中的相關規定。
2.婚姻家庭領域房產買賣糾紛案件中,夫妻壹方未經另壹方同意出售* *所有的房產,侵害另壹方合法權益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1條的規定3。
3.房地產屬於不動產。如果是不動產贈與,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章贈與合同的相關規定,即分別為第185條至第195條。
4.婚姻家庭領域的房產贈與糾紛,夫妻離婚協議中體現房產贈與子女的,不適用《合同法》,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
5.夫妻結婚後,父母壹方為自己子女購買的房產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婚姻法第18條第三款規定的對自己子女的贈與。
6.夫妻壹方婚前簽訂的房產買賣合同中,首付款以個人財產支付,婚後另壹方參與還貸。雙方離婚的,房產歸屬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還款方可主張房屋贈與,還款部分分割。
7.壹男壹女結婚前,父母壹方為雙方購買的房產,應當視為對出資人父母、子女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相反意思表示的除外。
男女結婚後,父母壹方為雙方購買的房產,應當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有明確相反意思表示的除外。
8.房地產的法定繼承程序和指定繼承程序,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有關規定。
司法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司法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九條、第二十二條2。
司法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0、11、12條。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0、11、12、13、14、16、28、3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