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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意外死亡後,嶽父母收回給予妻子的婚前財產是否合理?

妻子死亡後,財產的繼承權;

妻子在世時,財產屬於妻子的個人財富,與妳無關:婚前財富是指解除婚姻關系前獲得的個人合法財富,包括工資、儲蓄、贈與和繼承、房產等。

父母公婆婚前贈與妻子,產權單獨落在妻子名下,顯然符合“婚前財富”的範疇,是妻子婚前獲得的,屬於自己壹方的財富。如果沒有特別的約定,即使離婚,也不會作為夫妻分開。

如果妳的妻子意外死亡,妳有合法的繼承權,除了遺言:

這套房子雖然屬於妳妻子的個人財富,但妳有權在她意外死亡後繼承。

壹方死亡,無遺言的,依法繼承。第壹繼承人是配偶、父母、子女,也就是妳和公婆。

壹般情況下,同壹順序的同壹繼承人之間的分配壹般是平均的,但經過協商也可能是不平均的。即可以得到房產價值的1/3,即50萬。

但是妻子留下了遺言,遺言優先於法定繼承,妳無權繼承:

妻子留下遺言,明確寫著“如果她出了什麽事,只有公公婆婆繼承”,所以妳沒有繼承權。

在中國,遺言繼承原則優先於法定繼承。《民法典》第1123條明確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言的,按照遺言繼承或者遺贈。

很明顯,妳老婆在遺言裏沒有把妳列為繼承人,所以妳沒有繼承權,拿不到壹塊磚。

最後壹句話的法律效力:

經過以上分析,能否得到房產的1/3,取決於妻子的遺言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最後的話是真實有效的,那麽妳壹分錢也拿不到;假設最後的話沒有法律效力,比如偽造、塗改、表述不清等。,那妳還有繼承權。

所以最後的話是真的?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從提問者的陳述來看,妻子生前寫了遺言,所以只要是她親筆寫的並簽字,就具有法律效力;即使暫時忽略年、月、日,根據最高法的司法解釋,在遺書中提及死後個人財富處置的內容確實是死者的真實意思表示,也是有效的;

遺書代書的,只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壹人代書,並註明年、月、日,簽名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相同的,發生法律效力;

假設最後的話經過了公證處的公證,會更有法律效力。

妳可以質疑遺言是否偽造或篡改來證明遺言無效,但妳必須拿出足夠的證據來贏得繼承權。

對此,說壹些我的見解:

“我還指著交首付的錢再娶壹個”“我家裏條件不好買不了房,希望這房子能換錢娶個老婆”。看到妳的表情和內心想法,老劉燦只說公公婆婆幸好婚前買了房子,幸好老婆留了遺書!好在遺言繼承先於法定繼承!

能不能再婚是妳的個人自由,但是“吃”公婆的想法真的不合適。公公婆婆失去了女兒,不得不寄希望於這套房子養老。妳怎麽能忍心為了自己的私利和公婆爭財?另外,妳沒有贏的機會。

我們來練習壹下。不管以後再婚不再婚,多為公公婆婆盡點孝心。說不定壹百年後,妳公公婆婆會把房子留給妳,不然妳就什麽都沒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