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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二十年後房產還能繼承嗎?

案例介紹

大李和小李是兩兄弟,父母都在1990車禍去世,留下壹套130平米的房子。大李在外地工作,已經買房結婚。這房子壹直是小李壹個人住的。今年3月,這套房被拆了。小李告知拆遷單位自己是唯壹繼承人,據此獲得拆遷款654.38+0.4萬余元。大李聽說了拆遷款的事,就趕回去找小李要壹份拆遷款。小李說,房子繼承到現在已經20年了,已經超過了法律規定的最長訴訟時效。達李燦不再主張繼承,而拆遷款應該是他自己的。大李無法跟他講道理,想通過法律途徑維權,於是來到律所咨詢。

律師評論

遼寧倫典律師事務所房地產專業律師告訴大立:根據《繼承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開始後,繼承人不放棄繼承的,視為接受繼承。繼承糾紛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提起訴訟。遺產未分割的,視為所有繼承人* * *與* * *共有。

在這種情況下,繼承應從大麗父母死亡之日開始。大麗沒有放棄遺產,應視為接受遺產。父母留下的房產沒分,現在拆遷後都折算成拆遷款了。因此,拆遷款在分割前應歸大和* * *作為房產的替代物所有,兩兄弟享有同等權利。

關於訴訟時效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未放棄繼承未分割案件的批復》明確規定,特殊情況下的繼承案件:繼承人未放棄繼承且遺產未分割的案件,繼承人請求分割遺產的案件訴訟時效超過20年的, 應定性為所有權分割糾紛,訴訟時效為二年,從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根據這壹規定,本案中,大李並未放棄繼承,房產也從未分割,符合最高法核準的特殊情況。應當按照財產分割權屬的情形定性處理,適用兩年的訴訟時效。

故本案不屬於繼承糾紛,應按財產分割權屬案件定性處理。大作為* * * *的業主,自得知小李獨自占有拆遷款以維護其合法權益之日起兩年內,就拆遷款的分割問題向法院提起訴訟。

特約律師/王曉發李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