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展數據: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成立於1949,19,原名甘肅省人民法院,6月更名為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1954。法院審判辦公樓位於蘭州市安寧區建寧西路1950號。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現刑事審判第壹庭19人,刑事審判第二庭12人,刑事審判第三庭20人,民事審判第壹庭17人,民事審判第二庭19人,民事審判第三庭(知識產權庭)7人,行政審判第三庭15人。執行局(法院)6人,復議監督處10人,執行協調指導處10人,執行綜治處9人,壹庭立案18人,二庭立案18人,信訪室12人,壹庭審判14人辦公室21人,政治部2人(其中人事處6人,法官管理處5人,教育處5人,老幹部工作處4人),紀檢組11人,監察室2人,機關黨委4人,審判管理處12人,直屬機關5人,宣傳處65438+。司法保障處46人,法官協會(外辦)3人,司法警察總隊***37個內設機構26人,甘肅省法官培訓學院(國家法官學院甘肅分院)下屬11人,省法官培訓學院甘南分院(舟曲國家法官培訓基地)27人,2個事業單位。
《行政強制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違法或者擴大強制執行範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這是對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違法執行法律責任的規定。
實踐中,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違法執法主要有七種情形。
(1)執行依法不應執行的行政決定。
(2)通過法定執行以外的方式執行。
(3)違反管轄原則的強制執行。
(四)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強制執行。
(5)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氣等。為了居民的生活來迫使行政相對人履行義務。
(六)指令金融機構將資金劃入國庫或者財政專戶以外的其他賬戶。
(七)其他違法行為造成被執行人或者他人人身、財產損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