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工程師培訓證書辦理指南:
1.申請人登錄全國政務服務平臺、國務院部門服務窗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工作事項、監理工程師資格確認,填寫註冊申請信息,報公司版。
2.申請人的註冊單位通過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執業資格註冊中心-管理系統-註冊監理工程師管理系統接收註冊申請,報部級主管部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六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建築活動實施統壹監督管理。
第七條取得資質證書的人員申請註冊,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核批準。
第十三條從事建築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可以根據其註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完成的施工業績劃分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並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活動。
第十四條從事建築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並在資質證書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活動。
註冊監理工程師管理條例
第五條註冊監理工程師實行註冊執業管理制度。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註冊後只能以註冊監理工程師的名義執業。
第七條取得資質證書的人員申請註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審批。
取得資質證書並受聘於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等單位的人員,應當向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工商註冊登記;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受理後提出初審意見,並將初審意見及全部申請材料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審批;符合條件的,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頒發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第九條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是註冊監理工程師的執業憑證,由註冊監理工程師本人保管和使用。
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有效期為3年。
第十條:初始註冊人可以在資質證書頒發之日起3年內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的,必須符合繼續教育的要求,方可申請初始註冊。
申請初始註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通過全國註冊監理工程師資格統壹考試,取得資格證書;
(二)被有關單位聘用的;
(三)符合繼續教育的要求;
(四)不存在本規定第十三條所列情形。
初次註冊需要以下材料:
(壹)申請人的註冊申請表;
(2)申請人的資格證書和身份證復印件;
(三)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合同復印件;
(四)所學專業、工作經歷、工程業績、工程中級和中級職稱證書等相關證明材料;
(五)逾期未初始註冊的,應當提供符合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第十壹條註冊監理工程師註冊有效期為3年,註冊期滿後需要繼續執業的。註冊期屆滿前,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程序申請續展註冊。續展註冊有效期為3年。註冊續期需提交以下材料:
(a)申請人的註冊續期申請;
(二)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合同復印件;
(三)申請人在註冊有效期內符合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