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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安康司法調解中心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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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調解制度又稱法院調解,是指依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在法院法官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民事權利義務自願協商並達成協議的訴訟活動。

法院調解包括兩層含義:

壹是指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在辦案過程中,對當事人進行法制教育的活動;

二是指人民法院的法官主持、指導當事人通過平等協商解決糾紛,達成協議,終結訴訟的壹種方式。法院調解制度以當事人處分權為基礎,是當事人處分權與法院行使管轄權相結合的產物。

法院調解應遵循以下三個原則:自願原則、查明事實原則、明辨是非原則和合法原則。自願原則。《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規定:“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願,不得強迫。”當事人自願原則應包括程序自願和實體自願。前者是指當事人主動向人民法院申請調解解決糾紛,或者同意人民法院為其做調解解決糾紛。後者是指當事人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的協議,必須是互諒互讓、自願協商的結果。這三項原則對法院的調解活動具有指導作用,但並不處於同等重要的地位,自願原則是核心。《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經調解達成協議,雙方必須自願,不得強迫”,即程序意義上的自願和實質意義上的自願。從審判實踐來看,通過法院調解達成的協議,基本上有兩種情況必須已經實現了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第二,壹方當事人放棄或者減少部分訴訟請求,或者另壹方當事人在實體權利上做出壹些讓步,但無論是哪種情況,都必須是雙方當事人自願的結果,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達,而不是法官強制的結果。事實清楚、明辨是非的原則是調解的基礎和依據。只有案件事實清楚,才能分清是非,明確當事人的責任,才能合理說服教育當事人,結合案件正確執行政策法律,確保案件質量。合法性原則是做好調解工作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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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

通過調解達成協議,必須是雙方自願,不能強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