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註冊申請書,原件;
2、申請人(代理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及復印件;
4、建設項目符合規劃的證明、原件或經確認的復印件;
5.房屋已竣工的證明,原件或經確認的復印件(質量監督部門出具的質量檢驗證明或竣工驗收備案表或房屋竣工證明,個人自建房由建設單位出具的房屋竣工證明);
6、房屋測繪報告原件或經確認的復印件(屬於房屋權屬的,還需提交房屋面積界定報告);
7.房屋地址證明,原件或確認復印件(民政部門出具的房屋地址證明);
8、經濟適用房、單位集資建房、廉租房、公共租賃房等住房還需提交國家發改委或軍區的項目計劃和省或市或軍區房改辦的批文、原件或確認復印件;
9.合作建設(共建)的,提交合作(共建)協議原件和產權劃分清單。
法律依據:
《房屋登記辦法》第七條??房屋登記壹般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申請;
(2)驗收;
(3)復習;?
(四)記入登記簿;
(五)頒發證書。?
房屋登記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對登記事項進行公告。
第十壹條?申請房屋登記,申請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記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登記申請材料。
申請註冊材料應當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應當提交經有關部門確認與原件壹致的復印件。?
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房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