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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費合同屬於什麽合同?

貨運合同屬於運輸合同。

它是壹種合同,當事人約定承運人使用約定的運輸工具將托運人的貨物運送到約定的地點供收貨人接收貨物,並收取壹定的運費,以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完成壹定數量的貨運任務。運輸合同,包括水、公路、航空、鐵路和聯運,都是有計劃的,通常是格式合同。貨運合同涉及三方:托運人、承運人和收貨人。收貨人雖然沒有參與訂立合同,但也根據貨運合同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承運人的主要義務是根據合同將貨物運輸到指定地點並通知收貨人;托運人的主要義務是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費用。

貨運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貨運合同通常涉及第三方。貨運合同是托運人和承運人之間訂立的,托運人是合同的當事人,但托運人可以為了自己的利益或第三方的利益托運貨物。托運人可以是收貨人本人,也可以是第三方。在第三方是收貨人的情況下,收貨人是合同的利害關系方,盡管他不是合同的壹方。在這種情況下,貨運合同屬於為第三人的利益而訂立的合同;

2.向收貨人交付貨物是貨運合同的目的。與客運合同壹樣,貨運合同是以承運人的運輸行為為基礎的。但是,旅客運輸合同中承運人將旅客運送到目的地的義務履行完畢;在貨運合同中,承運人將貨物運至目的地的義務不能完成,其義務只能在貨物交付給收貨人後才能履行;

3.貨運合同是壹種約定合同。壹般貨運合同是以托運人要求運輸貨物為要約,承運人同意運輸為承諾,合同成立。因此,貨運合同是壹種承諾合同。

綜上所述,托運人在辦理貨物運輸時,應當準確地向承運人表明收貨人或者按指示收貨人的名稱、貨物的名稱、性質、重量、數量、收貨地點以及其他有關貨物運輸的必要情況。

托運人申報不實或者遺漏重要信息,給承運人造成損失的,托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809條

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出發地運送到約定地點,由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