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清算時,投資者應在註銷工商登記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結清有關稅務事宜。1.企業的清算收入應視為年度生產經營收入,由投資者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2.前款所稱清算收入,是指全部資產或者財產的公允價值扣除全部清算費用、損失、負債和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潤後,超過實收資本的部分。按照合夥企業清算收入總額和合夥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合夥協議未約定分配比例的,按清算所得總額和合夥人人數計算各投資人的應納稅所得額,稅目仍為“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3.這裏需要特別註意的是,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潤應當從合夥企業的清算收入中扣除。這是因為在計算正常生產經營期間的“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時,無論當期實現的利潤是否分配,都包括企業已分配給個人投資者的收入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收入(利潤)。因此,在計算清算所得個人所得稅時,應剔除以前年度未分配的留存收益。
法律客觀性: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應當按照下列原則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壹)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二)合夥協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人協商決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三)協商不成的,按照全部生產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以及合夥人實繳出資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四)不能確定出資比例的,按照合夥人人數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平均計算各合夥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