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傳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監督檢查職責:
(壹)監督檢查下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履行本法規定的傳染病防治職責;
(二)監督檢查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的傳染病防治工作;
(三)監督檢查采供血機構的采供血活動;
(四)監督檢查用於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及其生產單位,監督檢查飲用水供應單位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的生產或者供應活動;
(五)監督檢查傳染病菌種、毒種和傳染病檢測樣本的采集、保存、攜帶、運輸和使用;
(六)監督檢查公共場所和有關單位的衛生狀況和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處理傳染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經營收取款項,收款人應當向付款人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付款方會給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條所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其他經營活動中支付貨款時,都應當向收款人索取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允許更改名稱和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