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概況;
為深化政務公開,加強政務服務工作,進壹步提高政務服務水平,為企業和人民群眾提供優質公共服務,海南省於2006年7月開始建設省政務服務中心,海南省政務服務中心於2008年7月1日正式運行。
為進壹步加強對本招標網的規範管理,結合本地區施工企業的工作情況,制定了相關部門的規章制度,其中對行政審批的管理作了相應的規定。主要內容包括:總則、行政審批事項管理、行政審批事項辦理規定、行政審批責任追究等。,其中行政審批項目管理規定如下:
第五條省直部門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行政審批項目及相關收費,必須全部進入中心辦理。因特殊情況不進入中心大廳受理辦理的,由中心審核後報省政府決定。
已進入中心大廳集中辦理的行政審批事項,未經省政府同意,不得隨意調整或變更。
第六條實施行政審批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規定,做到主體合法、內容合法、程序合法。對已經取消、調整或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行政機關不得繼續審批或變相審批。並將清理、取消、調整和下放情況及時報中心備案。
第七條駐中心各單位按照行政審批事項相對集中在行政審批機構、行政審批權限相對集中在行政審批機構負責人、行政審批機構相對集中在政務服務場所的要求,在中心大廳受理和辦理審批事項。
第八條中心對行政審批事項實行動態目錄管理。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事項外,凡涉及行政審批的事項,壹律報中心列入目錄。需要調整或變更的事項,應及時向中心報告更新。
第九條對依法確認的行政審批事項,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審批機關應當以多種方式向社會公開其法律依據、條件、程序、期限、收費標準和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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