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收到與事實不符的律師函後,可以將相關事實告知對方,也可以委托律師向對方發送律師函。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二十八條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機構依法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代理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托,參與調解和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回答有關法律的問題,書寫訴訟文書和其他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文書。
二、出具律師函的流程
出具律師函的具體流程如下:
1.簽訂委托協議(顧問單位除外);
2.收取費用,開具發票(免費除外);
3.要求委托人提供相關資料(必要時核對原件);
4.審查信息並從客戶處了解相關案例(必要時進行調查);
5.通過國家信用網絡查詢寄件人的基本信息;
6、案情復雜,可通過裁定文書網查詢類似案件;
7.起草律師函;
8.將律師函草稿發給委托人征求意見;
9.根據委托人的意見修改律師函;
10,將律師函草稿交律師事務所品控人員審核;
11.根據質量控制人員的建議,再次修改律師函草案;
12.將律師函修改稿再次提交委托人征求意見,並提交律師事務所品控人員審核;
13,打印後交承辦人律師簽字;
14.律師事務所行政人員應當加蓋律師事務所公章,並辦理登記手續;
15,復制備份;
16.要求委托人提供律師函的收件人、地址和聯系方式;根據委托人提供和查詢的地址和收件人,通過EMS發送律師函(填寫快遞單需要壹些技術含量);
17.查詢打印EMS的投遞情況,並告知委托人(否則另發壹份),並將律師函、EMS回執、投遞信息等復印件發送給委托人備查;
18,備案。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知道,根據《律師法》的規定,當事人在收到與事實不符的律師函後,可以不理會律師函,將事實告知對方,也可以委托律師給對方發律師函。如果需要法律幫助,讀者可以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