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繳納案件受理費。民事案件的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原告負擔,訴訟費由當事人自行負擔。行政案件被告變更或者撤銷具體行政行為,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
撤訴是在從立案到判決、裁定的訴訟過程中,原告主動撤回訴訟請求,向人民法院申請終結訴訟程序的活動,也是原告處分訴訟請求的程序性權利的活動。撤訴是指案件審結後,原告在開庭前申請撤回起訴或者上訴。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撤回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公訴和抗訴,壹旦撤訴,訴訟即行終止。
法律依據
訴訟費支付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案件經調解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案件受理費減半繳納。第十八條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有與本案有關的獨立請求權,人民法院決定合並審理的,應當各減半繳納案件受理費。第十九條依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應當按照不服原判決的再審請求的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第二十壹條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數額的,案件受理費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壹)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數額的,應當按照增加的訴訟請求數額補足;
(2)在法庭調查終結前,當事人提出減少訴訟請求數額的,按照減少的訴訟請求數額予以退還。第二十二條原告應當在收到人民法院繳納訴訟費通知書的次日起7日內繳納案件受理費;反訴案件,提起反訴的當事人應當在提起反訴的次日起7日內繳納案件受理費。
上訴案件的案件受理費,由上訴人在向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時預交。雙方上訴的,應當分別預交。上訴人在上訴期間未預繳訴訟費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在7日內預繳。
申請費由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預繳。
當事人逾期不繳納訴訟費用又不申請司法救助,或者申請司法救助未獲批準,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未繳納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