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物業管理條例,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壹)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對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 * *部位、* *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的使用情況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 * *部位和* * *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擴展數據:
第十二條業主大會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但應當有專有部分占建築總面積半數以上且占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總數半數以上的業主。
業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大會決定本條例第十壹條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本條例第十壹條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決定。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犯業主合法權益的,被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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