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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國公共行政決策存在哪些不足?

雖然我國行政決策體制改革取得了壹定的成效,但改革的步伐還遠遠跟不上我國社會轉型的速度,達不到改革的目標。行政決策體制還存在許多問題,不能適應現代化的需要,主要表現為:

1.科學決策體系沒有真正建立起來:壹是行政決策主體職責不清,各級黨委、政府和人大的決策權、職責和範圍劃分還不明確,關系沒有理順,人大和政府的決策潛力沒有充分發揮。

二是行政決策中心綜合協調中心的地位沒有確立。三是咨詢信息機構薄弱。專門的信息機構不多,難以形成完整的信息網絡,信息來源和質量有限,信息處理技術和方法相對落後,信息處理能力相對較低,導致信息系統難以充分發揮作用,進壹步促使領導不重視政策研究機構的咨詢作用。第四,決策內容“越位”與“缺位”並存。目前,我國行政決策內容存在“越位”和“缺位”現象。壹方面,政府仍然過多地幹預微觀經濟活動,排斥和替代市場,幹預社區、非政府組織和基層組織的內部事務,做了太多政府不該做的事情;另壹方面,在壹些市場和社會難以調節的問題上,如維護平等競爭、調節社會分配、完善社會保障、維護弱勢群體利益、保障生態環境等,存在許多政策“真空”或不足。第五,決策方法和手段不科學。我國行政決策者本身缺乏科學決策的相關知識,不學習西方經驗,忽視咨詢機構的作用。他們往往根據自己的經歷、經驗和感受做決定,喜歡按照傳統和慣例用老方法處理新問題。“經驗決策”普遍存在。

2.行政決策缺乏民主和公開。在行政決策方式上,壹些決策者有意識地主導決策,不聽取他人意見,隨意決策,或想當然,或盲目搞政績工程、形象工程。在決策過程中,民眾的參與度較低,社會力量對決策的影響力較弱,公眾參與決策過程的具體方法和途徑也非常不足,公眾的意見、願望和要求難以表達,民眾的建議難以進入領導的視線或者根本不被重視,甚至連專家論證都被擱置壹旁。這種民主作風的缺失削弱了群眾參與的信心,從而強化和鼓勵了“集權”和“壹人獨斷”的行政決策。

3.行政決策缺乏程序化、規範化和制度化。在實際決策過程中,咨詢論證、反饋、調整完善等壹些功能性環節往往被忽視,決策過程往往是“刻意”或“刻意”的,建立科學合理的決策程序也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在決策權的劃分和使用上,由於相關法律制度不健全,決策權成為壹些人謀取私利的途徑,導致權力的濫用和權錢交易。這種不規範的行政決策往往損害了公眾的利益,違背了為公眾利益服務的目標。

4.行政決策缺乏監督和評估機制。行政決策責任制亟待完善。由於我國行政決策過程缺乏民主公開,權力過於集中,政府行政決策缺乏機制保障,人大和司法監督不到位。公民和社會的監督沒有法律保障。新聞媒體的自由仍然受到壹些程序的限制。當行政決定損害公共利益時,公民沒有適當的救濟途徑。但決策評價長期被忽視,缺乏合理的評價標準,重決策輕評價,評價中往往重“定性”輕“定量”,不科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