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中國公民出入境證件申請表;
(二)符合《出入境證件攝影指南》標準的照片;
(三)提交身份證;在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交驗臨時居民身份證;年齡在16以下,未辦理居民身份證的,提交戶口簿。定居境外的中國公民應提交其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和定居境外的證明並提交復印件;
(4)年齡在16周歲以下的,由其監護人陪同。除上述申請材料外,還應提交監護證明(如出生證明、戶口簿等。)、監護人的居民身份證或護照等身份證明,並提交復印件;監護人無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還應當提交監護人的委托書和被監護人的居民身份證或者護照復印件;
(五)備案登記的國家工作人員,除提交上述第(壹)、(二)、(三)項申請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其工作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審批後出具的同意申請普通護照的意見;
(六)現役軍人,除提交上述第(壹)、(二)項申請材料外,還應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如身份證、軍官證)並提交復印件,以及軍隊系統有審批權的主管部門出具的申請普通護照的意見;
(七)國家移民局認可的其他證明材料。
加工周期
(壹)福建戶籍居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簽發。因特殊情況,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不能在上述期限內簽發的,經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至30個工作日。
(二)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簽發給福建省外地戶籍居民。
(3)因出國參加喪事、治療大病、探望危重病人,所去國家的入境許可或簽證有效期即將到期,需緊急出國參加緊急會議、談判、簽約或處理海外突發事件,出國留學申報時間臨近,出國前證件遺失或損壞等。,可以憑相應材料申請緊急普通護照。對批準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簽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