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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如何認定夫妻之間是否存在惡意串通逃避債務?

劉麗與張強(文中均為化名)登記結婚,* * *共同出資購買了壹套房產。後因感情不和,於2018+00年6月8日登記離婚。兩人在自願離婚協議中約定,房產A歸劉麗所有,張強配合劉麗辦理過戶手續。

2018年3月,張強向佐伊借款5萬元,2018年8月23日至9月20日,張強向佐伊借款49萬余元,經法院確認為54.38萬元。2065438+2009年4月,張強、佐伊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申請財產保全,法院查封了A房產。2019年5月,劉麗將房屋過戶給他人,因房屋被查封,買賣合同無法履行,遂訴至法院,請求法院:1。依法決定立即停止對劉麗位於A處財產的強制執行,解除對上述財產的查封;2.判決房屋歸劉麗所有,張強配合劉麗辦理過戶手續。

北京關嶺律師的觀點: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劉麗對爭議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實體權利。

壹、劉麗與張強於2018 10 10月18登記離婚。根據自願離婚協議,房產A歸劉麗所有,張強配合劉麗辦理過戶手續。劉麗享有的是將爭議房地產的權益變更登記在其名下的權利。劉麗的請求權於2018 10 10月18離婚時成立。劉力的權利直接針對的是涉案房屋的物權,而佐伊享有的是對張強的債權,屬於金錢債權,不指向特定的財產。在劉麗占有涉案房屋的情況下,劉麗主張以其名義辦理涉案房屋權屬變更登記,優先於佐伊的貨幣債權。

其次,劉麗與張強簽訂離婚協議並約定涉案財產歸劉麗所有的時間發生在2018 10 18。佐伊和張強的債權債務關系是同時產生的。劉麗與張強離婚前,劉麗父母將41萬元打入張強賬戶,也可以排除劉麗與張強惡意串通逃避債務的主觀故意。上述離婚協議簽訂後,劉麗壹直實際占有、使用涉案房屋。劉力對涉案房產的實體權利足以排除強制執行。

本案中,劉麗與張強在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涉案財產歸劉麗所有。本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雙方應自覺遵守並積極履行其內容。劉麗主張確認房產歸她所有,應予支持。

綜上,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劉麗與張強存在惡意串通逃避債務的主觀故意。

最終,法院經審理判決:1。房產A歸劉麗所有,張強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配合劉麗辦理過戶手續;二、解除甲財產所采取的執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