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性質的定義:
在我國,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分為出讓和劃撥。出讓是指國家在壹定期限內將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土地使用者,使用者向國家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劃撥,是指土地使用者在支付補償、安置等費用後,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取得或者無期限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它是行政行為,不是民事行為。劃撥時壹般不設定土地使用權期限,但設定壹定的限制條件,不得轉讓、出租、抵押。
2.不同的采集方法:
出讓:原則上商品住房建設用地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
配置: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
3.不同的權利和義務:
流轉土地是壹種獨立的財產權,使用者有權在合法範圍內任意處分,如轉讓、出租、抵押等。
劃撥土地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的權利義務沒有明確界定,使用權人在行使財產權時受制於所有權人的控制或幹涉,不能成為完全意義上的獨立財產權。
* * *土地轉讓和分配性質的相似之處
1,全部是土地流轉;
2.土地的性質是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
擴展數據:
使用權的分配
1.內涵: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依法批準,在支付補償安置費用後,將土地交付給土地使用者,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的行為。也就是說,劃撥土地使用權不需要使用者支付土地使用權費用,而是由國家批準無償無限年使用國有土地。但是,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使用者應當依法繳納土地使用稅。
2.期限: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不限制使用期限。雖然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沒有期限,但土地使用者因搬遷、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國家應當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並可以依法轉讓。因城市建設發展的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劃撥土地使用權也可以無償收回,並可以依法轉讓。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其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歸國家所有,但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3.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下列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確有必要,可以依法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1)國家機關和軍隊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支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土地。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主管部門登記核實後,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
4.關於轉讓、出租、抵押的限制性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壹般不得轉讓、出租、抵押,但符合法定條件的也可以轉讓、出租、抵押:即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組織或個人,持有土地使用權證書和地上建築物合法產權證書,經當地政府批準轉讓並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以轉讓、出租、抵押所得支付轉讓費。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沒收其非法所得,並根據情節處以相應罰款。
據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根據出讓用途的不同,規定了各類土地使用權的最高出讓年限:
(1)住宅用地70年;
(2)工業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4)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5)綜合或其他用地50年。
信息鏈接:百度百科-土地使用權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