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支籍人員、知青,或因其他原因到外省市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外遷人員”)及其配偶在國家法定年齡退休,或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老年人,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回上海定居:
(1)如果夫妻雙方都是來自上海的外籍人士,應適用以下規定:
1,可在孩子戶口出生地同時或先後落戶;
2.無子女的,可同時或先後在父母、兄弟姐妹戶籍所在地或其在上海的合法住所落戶;
3.在外省市無子女,其在滬子女因入伍、出國(境)、死亡(失蹤)或被判刑被註銷戶口的,可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戶籍所在地,或其親屬同時或先後在上海合法居住的地方落戶。
(二)夫妻壹方為上海市外籍人員,配偶在外省市結婚登記已滿10年的,按以下規定辦理:
1,可在孩子戶口出生地同時或先後落戶;
2.無子女的,夫妻壹方為上海市知青並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可以在父母、兄弟姐妹的戶口,或者其在上海市的合法住所落戶;不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應在上海自有合法住所落戶。外省市配偶可隨遷,或在上海分公司、知青回滬定居後申請;
3、上海分公司,知青已死亡,其配偶在外省市未再婚,可在子女戶籍所在地落戶;
4、因其他原因到外省市工作的原上海戶口人員死亡,其配偶在外省市未再婚,外省市無子女的,可落戶其子女的戶口。
(3)上海外遷人員是未生育、未收養子女的單身老年人,可以在父母、兄弟姐妹戶籍所在地,或者本人及其親屬在上海合法居住的地方落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二條第壹款。中國人民和公民都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戶口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