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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轉流是如何形成的,有什麽特點?

生成背景:

2004年,國務院頒布《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強調“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村莊、集鎮、建制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與此同時,全國已有廣東、浙江、江蘇、上海、安徽、天津等地開始了農村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地方或區域性試驗,並形成了壹些模式,如重慶的農地股份、廣東的海南的租賃農地、北京的郊區小產權房等。

2014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意見》要求大力發展土地流轉和適度規模經營,五年內完成承包經營權確權。

特點:

1,流通速度加快,逐漸成型。自1998第二輪土地承包以來,我縣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速度逐年加快,流轉土地面積不斷擴大,涉及農戶數量不斷增加。

流轉土地面積占總耕地面積的比例從5%到15%以上不等,平均比例約為8%,參與土地流轉的農戶數約占農戶總數的26%。

2.流通類型多樣,比例參差不齊。根據不同的標準,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行為可以分為多種類型。

擴展數據: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原因有四。

1,土地承包經營成本高,收益低。農業稅免征前,農民因為負擔重,收入相對較低,承包土地經營的積極性不高。很多外出務工經商的農民把承包經營權轉讓給了親戚朋友或其他農戶,有的以自己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或參股。

這是過去幾年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最重要原因之壹。

2.農村二三產業發展與勞動力轉移。第二輪土地承包中“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原則,使得農村人口與土地緊張的矛盾更加突出。導致大量勞動力轉移到當地農村二三產業或其他地方,部分轉移勞動力帶動全家轉移,進而土地承包經營權轉移給他人。

3.鄉鎮非農建設項目的需要。因招商引資、工業園區等非農建設項目需要用地,鄉鎮以租賃方式從農民手中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

4.農村產業結構調整的需要。村裏是專業承包大戶。壹方面鼓勵農民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給耕種對象;另壹方面,通過租賃或其他方式從農民手中流轉土地再轉包給耕種對象,即“反向租賃、反向承包”。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土地流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