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的原則材料有哪些內容?
依法推進信息公開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和便民的原則。1.依據: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五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2.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已經2007年6月65438+10月07日國務院第165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2065 438+05 2065 438+05 10月23日,國務院開始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壹是信息公開原則材料的基本含義,公務員錄用、選拔和任用的條件、程序和結果;對社會有重大影響的重大事故、突發事件和行政案件的調查處理;(十壹)按照職責承諾辦理的其他事項及其落實情況。第八條政府信息公開形式應當因地制宜、方便快捷。定期發布信息簡報,召開新聞發布會;利用報紙、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設立專門的政府信息公開服務熱線;其他便於公眾知曉的形式。第九條縣政府規範性文件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在縣政府網站上公開,也可以采取其他形式公開。第十條公開義務人應當編制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目錄。政府信息目錄應當記載政府信息的名稱、基本內容的簡要說明及其制作日期,並通過政府網站等渠道公開備查。二。信息公開原則和材料指南方案公開義務人應當及時更新本單位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目錄。第三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受理第十壹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求提供未公開的政府信息,可以通過電報、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申請內容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申請人是公民的,應當註明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通訊地址和聯系方式;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註明單位名稱、辦公地點、法定代表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通訊地址,並加蓋公章;如果申請人是外國人,應註明國籍和護照號碼。申請政府信息的內容和目的;申請日期。第十二條公開義務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公開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三。信息公開原則材料的有關規定因信息處理等客觀原因不能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的,經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至10個工作日,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的理由。公開義務人決定公開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公開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決定不予公開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第十三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與其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不完整、不適當或者不相關的,有權要求公開義務人及時變更。受理的公開義務人無權變更的,應當移送有權處理的機關,並告知申請人。第四章政府信息公開的監督和保障第十四條公開義務人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政府信息相關制度,明確負責人和承辦負責人,並於年底向縣政府辦公室公開政府信息。我覺得讀者應該對信息公開有壹定的了解,信息公開不僅決定了我們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也證明了政府的辦事能力。我們應該給政府壹些信任和肯定,這樣社會才能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