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第七十五條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不得駕駛公共汽車、客車或者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以及運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危險物品的機動車;駕駛機動車不準拖掛車。
實習期內在高速公路上駕駛機動車的,應當有三年以上相應以上駕駛證的駕駛人陪同。其中,駕駛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以上駕駛證的駕駛人陪同。增加準駕車型後的實習期內,駕駛原準駕車型機動車不受上述限制。
擴展數據
交通安全違法處罰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條?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上路行駛的,處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第九十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交通的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罰。
第九十壹條?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6個月,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的,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10日以下拘留,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約束直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再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6月5438+05日拘留,罰款5000元,吊銷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狀態下駕駛、操作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其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再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再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操作機動車。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終身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