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權是股東可以向公司主張的各種權利,是資本;債權是公司向債務人主張的權利,有訴訟時效;
2.股票是股權的主要原因;合同是債權的主要原因;
3.股權不兼容;債權兼容平等;
4.股權不平等;債權對等;
5.股權可以設定無限債權;債權為有期限的權利,不得設立有期限的債權;
6.股權是公司的債權;債權是對財產的債權;
7.衡平法可以通過限制債務人的人身來實現;不得通過限制債務人人身行使債權。
企業債券和股權的清償權優先;
壹般債務,次級債,優先股和普通股,壹般債務債券通常由地方政府發行,次級債是指銀行發行,優先股是具有優先權的股票,普通股是具有普通權利和義務的股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14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以實際履行地的法定貨幣履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