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85條
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時,必須公告招股說明書,制作認股書。認股書應當載明本法第八十七條所列事項,由認股人填寫所認購股份的數量、金額和住所,並簽名蓋章。認股人應當按照所認購的股份數繳納認購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