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制是指發行人在準備發行證券時,必須完整、真實、準確地向證券主管部門報告依法披露的各類信息並申請註冊。形式審查方面,至於發行人的業務性質、發行人的財力、質量和發展前景、發行數量和價格等實質性條件,都不作為發行審查的考慮要素。不做價值判斷。申請文件提交後,如主管機關無異議,申請在法定期限後自動生效。
核準制是指發行人在發行股票時,不僅要充分披露企業的真實情況,還要滿足相關法律和證券管理機關規定的必要條件;並對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進行實質性審查。
可見,形式審計(註冊制)和實質審計(核準制)的區別在於審計機構是否對公司價值做出判斷,這是註冊制和核準制的劃分標準。
實質審查有兩層含義:壹是行政機關對公開的真實性進行檢查和判斷,二是行政機關對公開的投資價值進行判斷。在股票發行中界定核準制時,壹般采用實質審查的第二層含義,即判斷公司證券的投資價值和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