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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管理類產品不得投資於哪些金融工具

法律分析:債券的信用等級應當主要參照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的主體信用評級,如果對發行人同時有兩家以上境內評級機構評級的,應當選擇使用評級較低、違約概率較大的外部評級結果。商業銀行、理財公司不應完全依賴外部評級機構的評級結果,還需結合內部評級進行獨立判斷和認定。

法律依據:《中國銀保監會、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規範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二、現金管理類產品應當投資於以下金融工具:

(壹)現金;

(二)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銀行存款、債券回購、中央銀行票據、同業存單;

(三)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內(含397天)的債券、在銀行間市場和證券交易所市場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

(四)銀保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貨幣市場工具。

現金管理類產品不得投資於以下金融工具:

(壹)股票;

(二)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

(三)以定期存款利率為基準利率的浮動利率債券,已進入最後壹個利率調整期的除外;

(四)信用等級在AA+以下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

(五)銀保監會、中國人民銀行禁止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