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定向增發與公開增發最大的不同,並非是發行方式的不同,而是定價方式與發行價格的不同。壹般說來,定向增發的發行價往往較低(不排除面向財務投資者發行時的相對高價發行),其發行價往往為歷史價格;而公開增發的發行價往往較高,其發行價通常是當前的市場價。如中國船舶今年9月中旬定向增發時,其二級市場價格達到了每股200元以上,而定向增發價格僅為每股30元,定向增發完全成了壹種利益輸送。相反,公開增發完全成了高風險的代名詞,如中信證券公開增發的發行價高達74.91元/股,創出新股發行價格的新高。而萬科A股,公開增發的價格31.53 元/股,發行市盈率高達95.84倍,同樣也創出了近年來上市公司再融資市盈率的新高。
定向增發的低價發行與公開增發的高價發行,對於廣大的公眾投資者來說,是極其不公平的,是對公眾投資者利益的損害。不僅如此,定向增發的低價發行,成了利益輸送的工具,這其中不排除有各種內幕交易、不法行為的出現,成為滋生腐敗的溫床。因此,監管部門絕對不能對這種明顯有損於證券市場“三公”原則的做法坐視不理,而應將定向增發與公開增發的定價方式統壹起來。
目前的公開增發采取的是壹種競價的方式,其增發價格基本上是以當前市場價為基準。而定向增發有三個基準日,即:董事會決議公告日、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日、發行期的首日。這三個基準日,哪壹個更有利於特定對象,就選擇哪壹個作為定價基準日。目前上市公司基本上都是選擇董事會決議公告日。也正是基於這種定價方式的不同,因而造成了公開增發與定向增發發行價格的巨大差異。所以,要改變公開增發與定向增發發行價格之間的巨大差異,就必須改變二者定價方式上的不同。統壹選擇新股發行前20個交易日的平均價為基準價格,或統壹確定增發價格不超過20倍市盈率,實現公眾投資者參與的公開增發與特定對象參與的定向增發之間的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