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省對嬰幼兒托育機構(以下稱托育機構)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托育機構發展應當遵循公益導向、普惠優先、安全健康、科學規範、屬地管理、分類指導的原則。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加強對托育服務工作的統壹領導,將托育服務工作納入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目標責任考核,保障相關財政經費,協調解決托育服務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區人民政府、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落實托育服務工作的屬地化管理責任,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合理規劃轄區內托育機構布局,促進托育機構規範發展。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轄區內托育機構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並明確專人負責。第五條 市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托育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制定托育服務發展規劃和工作實施計劃,指導區人民政府、江北新區管理機構的托育機構管理工作。
區人民政府、江北新區管理機構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托育機構管理工作,指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婦聯、工會等群團組織按照各自職責,***同做好托育機構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 支持嬰幼兒早期發展行業協會開展行業評估、通報、培訓等工作,規範從業行為,加強行業自律,促進會員和行業提升經營管理水平。第七條 托育機構應當堅持以嬰幼兒為中心,遵循嬰幼兒身心發展規律和特點,提高照護服務水平,確保嬰幼兒安全和健康,促進嬰幼兒身心全面發展。第二章 設立和管理第八條 設置托育機構應當遵守消防、安全生產、食品安全、環境保護等有關法律、法規,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根據嬰幼兒身心發展規律和特點,配備設備、設施和人員。第九條 舉辦營利性托育機構的,依法由市場監管行政主管部門註冊登記。申請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托育機構,依法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登記前應當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相關規定,由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出具審查意見。
托育機構依法登記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所在區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托育機構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依法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登記機關應當及時將托育機構的登記信息推送至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第十條 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設托育機構信息管理平臺,定期發布、更新托育機構管理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以及轄區內托育機構的報備信息,為公眾提供高效、便捷的查詢服務。
市場監管、民政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托育機構管理信息,應當及時納入托育機構信息管理平臺。第十壹條 托育機構應當承擔安全管理主體責任,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壹)按照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政策文件的相關規定,全面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履行各項消防安全職責;
(二)按照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政策文件的相關規定,建立並落實內部治安保衛工作責任制,將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納入單位管理目標,保障治安保衛工作必需的人員、經費和裝備;
(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安全檢查,不得設置、放置危及嬰幼兒安全的設備、設施和物品;
(四)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演練;
(五)在主要出入口和嬰幼兒生活、活動區域,安裝視頻安防監控系統,確保監控全覆蓋,並按照規定時間保存錄像資料;
(六)建立嬰幼兒接送制度,由嬰幼兒監護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嬰幼兒;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職責。第十二條 托育機構工作人員應當掌握急救的基本技能和防範、避險、逃生、自救的基本方法,緊急情況下優先保障嬰幼兒安全。第十三條 托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衛生保健管理職責:
(壹)建立衛生消毒、疾病防控制度。對嬰幼兒實行每日入園健康檢查、健康觀察,發現傳染病患兒後,按照規定報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發現工作人員患有危害嬰幼兒健康的疾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嬰幼兒感染;
(二)根據嬰幼兒不同年齡特點,建立科學合理的作息制度、體格鍛煉計劃,加強日常托育護理,對體弱兒進行專案管理;
(三)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根據嬰幼兒的生長發育需求和營養標準,科學編制每日食譜,向家長公示,並按照規定做好膳食留樣;
(四)了解嬰幼兒入園時的身體健康、預防接種情況,協助落實國家免疫計劃;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衛生保健管理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