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權可以轉讓。
某項財產權要成為質押的標的物,必須具備壹個最基本的要素:可轉讓性。股權是股東根據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的規則和程序參與公司事務並在公司享有財產利益的可轉讓權利。正是因為兼具財產性和可轉讓性,股權才可以作為合適的質押物。因此,在判斷壹個公司的股權是否可以質押時,首先要看其是否可以依法轉讓。
(2)必須簽訂書面股權質押合同。
我國《物權法》第210條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或者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質押合同。可見,簽訂書面質押合同是股權質押生效不可或缺的法律要件。
以股份質押的,質押合同應當包括所擔保的主債權的種類和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質押股份的名稱、種類和數額、質押擔保的範圍、股份和權利證書轉讓的時間以及當事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以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股份)進行質押。質押合同應當包括:所擔保的主債權的種類和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質押股份的名稱、所代表的出資額、質押擔保的範圍、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出具日期、出質人和債權人的姓名(個人)或名稱(法人)及住所。
(三)必須辦理質押登記。
根據《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的規定,以基金份額或者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基金份額或者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份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質押後,基金份額和股權不得轉讓,但出質人和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交存基金份額和股權轉讓所得價款。
股權質押分為股票質押和出資(股份)質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質時,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簽訂書面出質合同,並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目前,我國上市公司股份統壹委托給上海中央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或深圳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委托給各地證券登記結算部門。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應當記載於公司股東名冊,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出質登記手續。
(4)禁止預設流動性條款
股權質押合同中預設流動性條款是指質權人與出質人在質押合同中約定,當債權未實現時,質押股權自動轉讓給質權人。因為質押物的價值有時會大於被擔保的債權,如果允許流動,很可能會讓質權人乘質權人之危,侵害出質人的合法利益。為了維護出質人應有的權益,各國法律都有禁止液體的規定。我國擔保法律制度中的禁止流動體現在《物權法》第211條,即出質人和質權人不得在合同中約定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押財產的所有權轉移給質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