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股票大全官網 - 股票投資 - 西藏自治區旅遊條例(2019修訂)

西藏自治區旅遊條例(2019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護旅遊者、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規範旅遊市場秩序,保護和合理開發旅遊資源,促進旅遊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旅遊活動和旅遊資源保護與開發、規劃、產業促進、公共服務、經營服務及其相關監督管理。第三條自治區旅遊業發展堅持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的原則。加強政府規劃引導、資源統籌、公共服務和配套設施建設,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形成自主經營、公平競爭、平等交換的旅遊市場環境。第四條旅遊資源開發應當堅持統壹規劃、突出特色、綜合開發、合理利用、惠民利民、科學保護、可持續發展,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的統壹。第五條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並組織實施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戰略的產業政策,發展特色、高端、優質旅遊業,提升旅遊產品的文化內涵,培育旅遊市場主體,推進重要的世界旅遊目的地建設。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遊業的組織領導,將旅遊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旅遊業綜合協調機制和激勵機制,完善促進旅遊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推進區域旅遊合作,優化旅遊業發展環境,促進旅遊業發展。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旅遊業發展的需要,增加對旅遊業的投入,設立旅遊發展專項資金。專項資金列入同級財政年度預算。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旅遊基礎設施建設,建立和完善公共旅遊服務配套設施。市政建設規劃、交通、通信、供水、供電、環保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應當統籌考慮旅遊業發展。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遊業的統籌協調、綜合指導和監督管理。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旅遊相關工作。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促進旅遊業發展或者通過旅遊業帶動相關產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旅遊者第十壹條旅遊者享有下列權利:

(壹)有權要求旅遊經營者按照約定提供旅遊產品和服務,有權拒絕旅遊合同約定以外的其他旅遊服務;

(二)有權要求旅遊經營者在提供旅遊服務時保障其人身和財產安全;

(三)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威脅時,有權向當地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請求救助和保護;

(四)人身和財產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獲得賠償;

(五)人格尊嚴、民族習俗和宗教信仰應當受到尊重;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第十二條旅遊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旅遊經營者侵害或者雙方發生糾紛,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1)自我咨詢;

(二)向旅遊、市場監督管理行政部門投訴;

(三)向消費者協會申請調解;

(四)旅遊合同中有仲裁條款或者發生爭議後自願達成仲裁協議的,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十三條旅遊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社會秩序和社會公德,文明旅遊;

(二)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

(三)自覺保護旅遊資源、歷史文化遺產和生態環境;

(四)遵守旅遊公共秩序,愛護旅遊設施;

(五)因重大突發事件臨時限制旅遊活動的措施以及有關部門、機構或者旅遊經營者采取的安全防範和應急措施應當協調壹致;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第三章規劃與促進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制定旅遊業發展規劃,統籌安排本行政區域內的旅遊資源保護、旅遊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旅遊市場開發和旅遊業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旅遊業發展規劃,制定各旅遊行業專項規劃和新的旅遊規劃。

自治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跨地區(市)旅遊景區發展規劃和4A以上景區規劃,指導各地(市)組織編制本地(市)旅遊發展總體規劃。第十五條旅遊發展規劃應當突出地方特色,並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自然保護區規劃、環境保護規劃、交通建設規劃、文物保護規劃、港口規劃等自然和人文資源保護利用規劃相銜接。有關部門應當統籌旅遊功能,兼顧旅遊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