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科技創新板股票交易特別規定》第四條規定,個人投資者參與科技創新板股票交易,應當符合以下條件:申請權限開放前20個交易日,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日均資產不少於人民幣50萬元(不含投資者通過融資融券融入的資金和證券);參與證券交易24個月以上;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參與科技創新板股票交易的機構投資者應當遵守國內法律和本所業務規則的規定。交易所可根據市場情況對上述條件進行調整。
會員應當核查投資者是否符合科技創新板股票投資者的適當性條件,並對個人投資者的資產、知識水平、風險承受能力和誠信度進行綜合評價。
科技創新板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要求規定:
1.科創板存托憑證在本所上市交易以股份為單位,以人民幣為計價貨幣,計價單位為每份存托憑證的價格。
2.與科技創新板存托憑證交易相關的其他事項,按照本規定、交易規則及本所股票交易的其他相關規定執行。
3.交易規則的相關規定適用於科技創新板股票申報價格的最小變動單位。交易所可以根據股票價格水平,對申報價格實行不同的最小變動單位,具體事宜由交易所另行規定。
科技創新板單只股票漲跌幅限制申報,單只申報數量不低於200股,且不超過654.38+萬股。
市價申報,單筆申報數量不少於200股,不超過50,000股。賣出時,余額不足200股的應當壹次性申報賣出。
整體來看,科創板每只申請至少200股,主板每只申請至少100股。科創板申報買入時,超過200股的部分可增加1股,如201股,202股。
科創板應該成為資本市場基礎性制度改革創新的“試驗場”。監管層已經明確,科創板是資本市場的增量改革。
增量改革可以避免對龐大股市的沖擊,並在壹個新的世界裏“試水”改革措施,快速積累經驗,從而助推資本市場基礎制度的不斷完善。
在科技創新板建立註冊制試點,要加強對科技創新板上市公司的持續監管,進壹步壓實中介機構責任,嚴厲打擊欺詐發行、虛假陳述等違法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證監會將加強行政執法與司法的銜接;
推動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和司法解釋,建立健全證券支持訴訟示範判決機制;根據試點情況,探索完善與註冊制相適應的證券民事訴訟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