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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是什麽意思?

持有壹家公司的股份就是該公司的股東。購買股份的公司是公司的股東。

詳細解釋如下:

股東是投資者或股份公司的投資者。

股東是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持有人,有權參加股東大會,並有表決權。他們也指其他合資企業的投資者。

壹.法律地位

1.在股東與公司的關系中,股東作為出資人,根據出資額享有所有者分享利潤、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2.在股東關系中,所有股東地位平等,原則上享有同等權益,但可以在公司章程中作出其他規定。

註:國有獨資公司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

第二,相關權利

知情詢問權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監事會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決議、監事會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並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質詢。董事、經營管理人員應當向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有權向公司了解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報酬情況;股東(大)會有權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股東大會,接受股東質詢。

股東在行使上述知情權、獲取相關信息時,應向工商部門提供本人身份證件。如工商部門要求提供證明股東身份的其他材料,如股東證書等,股東可向公司申請協助制作和發放。出於利益考慮,在查詢工商檔案時不想被公司知道的股東,也可以找律師進行查詢。隱名股東不適用帶證查詢工商信息的方式。因為工商部門無法直接核實股東的真實身份。匿名股東只能通過公司協助或律師代理人查詢公司工商註冊信息。

決策投票權

股東有權出席(或委托代表出席)股東(大)會,並根據出資比例或其他約定行使表決權和討論權。《公司法》還賦予了請求撤銷違法決議的權利,規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召集程序和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投票權

股東有權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

使用權

股東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領取股利,分享公司終止後的剩余資產。

解散公司的請求

《公司法》第183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在將使股東利益遭受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股東代表的訴訟權利

“股東代表訴訟”是指當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給公司造成損失,公司遲遲不行使訴權時,符合條件的股東可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1)機制:既是代表又是代理,具有公益目的。它不同於* * *訴訟(代表人訴訟)和集團訴訟。

(2)原告資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連續65,438+0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65,438+0%以上股份的,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訴訟。

(3)被告範圍:第壹類是《公司法》第152條規定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另壹類是152條第三款規定的“他人”,即他人侵害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符合條件的股東也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這裏的“其他”應包括任何侵害公司利益的自然人和企業,如大股東、實際控制人,或非法占用公司資產的債務人。

(4)責任原因:違反第六章規定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的行為(原因),導致公司損害結果的發生。

(5)舉證責任:歸責原則中規定了“過錯責任”,由原告舉證。

(6)前置程序:壹般情況下,股東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而應先征求公司的意思表示,即以書面形式請求監事會(監事)或董事會(執行董事)起訴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其他作為公司代表的人。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不可挽回的損害的。 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東可以依照上述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7)訴訟結果的歸屬:屬於公司,不屬於股東個人。股東只是按照股份比例分享財務上勝訴帶來的股東利益。

註:股東代表訴訟解決了以往公司權益保護中主體缺位的問題。

直接請求權

全稱是對董事或高管的直接請求權。

當董事或高管的個人行為對股東利益造成直接損害時,股東有權直接向董事或高管要求賠償。

優先權

公司增資或者發行新股時,在同等條件下,股東有優先認購權,有限公司股東也有向其他股東轉讓股份的優先權。

提案召集權

全稱是臨時股東大會的提議召集權。

股東大會不正常召開,但有特殊情況時,為了擴大公司利益,更大程度地實現股東利益,在滿足壹定條件的情況下,股東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三。其他權利

註:有限公司主要體現“單壹股東權”,有限公司主要體現“少數股東權”,以維護少數股東的利益。

四。相關義務

(壹)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2)按時足額繳納出資,不得抽逃出資;

(三)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4)不得濫用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和股東的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動詞 (verb的縮寫)人格否認

股份公司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認是大陸法系國家的壹個術語。在英美法系國家稱為“揭開公司的面紗”或“刺破公司的面紗”,是指為了防止濫用公司的獨立人格,保護公司債權人和社會公眾的利益,需要對特定法律關系中的特定事實進行討論。否認公司及其背後股東的獨立人格和股東的有限責任,責令公司股東對公司債權人或社會公眾的利益直接負責,以達到公平正義的要求。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法理基礎

作為現代企業法人制度中的基本制度,法人獨立原則和有限責任原則是以法律原則為基礎,實現股東與公司債權人之間風險與權利的平衡。當這種平衡被公司法人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的濫用打破時,就需要壹種平衡的法律制度來糾正和修正。有鑒於此,美國首創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隨後,其他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國家也紛紛確認該制度作為公司獨立人格制度和股東有限責任原則的補充和例外,以維護法律的公平和正義。

六、主要作用

股東作為投資者,享有所有者分享利潤、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促進經濟發展的效果。促進資金的橫向融通和經濟的橫向聯系,提高資源配置的整體效率。

七、主要分類

根據不同的標準,公司的股東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1)隱名股東和記名股東

根據實際出資情況與登記記錄是否壹致,我們將公司股東分為隱名股東和具名股東。隱名股東是指實際認購公司出資或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中被記載為他人的投資者。隱名股東也稱為隱名投資者和實際投資者。名義股東是指正常情況下出資與登記身份壹致的股東。本文有時指的是不實際出資,而是接受匿名股東的委托,為匿名股東的利益在工商部門登記為股東的受托人。

(二)個人股東和機構股東

按照股東的地位可以分為機構股東和個人股東機構股東是指享有股東權利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機構股東包括各類公司、各類全民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各類非營利性法人和基金等機構和組織。個人股東是指普通自然人股東。

(三)創始股東和普通股東

根據取得股東資格的時間和條件,可以分為創始股東和壹般股東。創始股東是指以組織、設立公司、簽訂設立協議或者在公司章程上簽字蓋章為目的,認繳出資,並對公司的設立承擔相應責任的人。創始股東也叫原始股東。壹般股東是指通過出資、繼承、接受贈與等方式取得公司出資或股權,從而享有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的人。

(4)控股股東和非控股股東

根據股東的數量和影響力,可以分為控股股東和非控股股東。控股股東分為絕對控股股東和相對控股股東。控股股東是指出資額占有限責任資本總額50%或表決權足以對股東和股東大會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此外,公司的股東還可以分為大股東和小股東。當然,這是壹組相對的概念。

八。股東資格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取得公司股東資格的途徑主要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資格獲取

(1)原始收購

指通過向公司出資或認購股份取得的股東資格。原始采集可分為兩種情況:

1.成立時的原始收購。即以公司成立為基礎對公司進行投資,從而取得股東資格。以這種方式取得股東資格的人包括有限公司設立時的全體發起人、股份公司設立時的發起人和認股人。

2.成立後的原始收購。即公司成立後,增資時,通過向公司出資或認購股份取得股東資格。

(2)衍生工具收購

衍生收購又稱轉讓收購或衍生收購,是通過受讓、贈與、繼承、公司合並等方式取得股東資格,股份的受讓人、受贈人、繼承人、繼任人成為公司的新股東。

(3)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股份受讓方依據《公司法》規定的轉讓方式,從無權利人處善意取得股份,從而取得股東資格。因為善意取得可以不依賴轉讓方的意誌直接取得股權,是壹種特殊的原始取得方式。

壹般來說,善意取得股東資格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股票本身有效;

(2)股份是可以解除的,法律禁止的股份不能構成善意取得;

(3)必須從無權利人處取得。如果讓與人是合法的權利人,則不必啟動善意取得制度;

(4)主觀上善意,無惡意或重大過失,如果轉讓方明知或過失而取得該股票,則不能取得該股權;

(五)依照法律規定的股票轉讓方式取得股份,背書取得記名股票,交付無記名股票。

不合格

股東資格喪失是指因法定原因或者法定程序喪失股東資格。從我國公司法的規定來看,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公司法人地位消滅,如解散、破產或合並;

2.自然人股東死亡或法人股東終止;

3.股東轉讓其股份;

4.股份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5.公司依法回購股份;

6.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如給予、納稅、善意取得等。[4]

九。股東變更

公司的股份通過股權交易買賣,引起股東的變更。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變更必須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樣本見以下參考資料)並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參見參考資料中的股權轉讓協議樣本。

股東變更時需要繳納相關稅款。股權轉讓過程中,轉讓方需要繳納各種稅費,解釋如下。

轉讓人是個人。

轉讓方為個人的,按20%繳納個人所得稅。

轉讓方為公司。

如果轉讓方是公司,需要涉及更多的稅費。詳見參考資料《公司股權轉讓的稅務處理》。

詳情如下:

(1)內資企業股權轉讓所涉及的稅收公司向公司轉讓股權時,股權轉讓所得會涉及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契稅、印花稅等相關問題:

1、企業所得稅(1)企業從事壹般股權(包括股權轉讓或股份)交易,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幹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的有關規定執行。股權轉讓方應分享的被投資單位的累計未分配利潤或累計盈余公積,應確認為股權轉讓收益,不應確認為股利收益。

(2)企業清算或轉讓全資子公司或持股95%以上的企業時,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國稅發(1998)97號)執行。投資者在被投資單位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中的份額,應當確認為投資者的股利。為避免對稅後利潤重復征稅,影響企業重組活動,允許上述股息收入在計算投資者股權轉讓收入時,從轉讓收入中扣除。

(3)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第三條規定,企業已計提減值、減值或壞賬準備的資產,相關準備申報納稅時已增加應納稅所得額的,允許轉讓、處置相關資產核銷的相關準備進行相反的納稅調整。因此,企業清算或轉讓子公司(或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全部股權時,被清算或被轉讓企業應根據以往應納稅所得額壞賬準備等資產減值準備的金額,減少應納稅所得額,增加未分配利潤,轉讓方(或投資方)應根據享有的權益份額確認為股利收入。

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損益的所得稅處理

(4)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收入或損失,是指股權投資收回、轉讓或清算的收入扣除股權投資成本後的余額。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並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五)企業因股權投資的收回、轉讓或者清算而發生的股權投資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但每個納稅年度扣除的股權投資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實現的股權投資和投資轉讓收益,超過部分可以無限期結轉以後納稅年度。

2.營業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營業稅的通知》(財稅191號): (壹)以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投資入股,並與受贈方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不征收營業稅。(2)自2003年6月65438+10月1日起,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3、契稅根據規定,股權轉讓中,單位和個人承擔企業股權,企業的土地、房屋所有權不轉移,不征收契稅;在增資擴股過程中,以土地和房屋所有權作為股份或作為對企業的出資征收契稅。"

4.股權轉讓印花稅的征稅。股權轉讓分兩種情況:壹種是在滬深證券交易所交易或管理的企業股權轉讓,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應按3‰的稅率征收。二、不在滬深交易所交易、管理的企業股權轉讓,按照1年9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第十條執行,雙方按照約定價格(即所含金額)進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