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的贈與和繼承有哪些程序?
,是指壹方當事人願意將其有價證券無償贈與對方,對方也接受的法律行為。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贈與應當是壹種實踐合同,即當事人就贈與達成協議後,贈與人還必須交付贈與財產,合同才能成立,否則,僅表示意思表示而未實際交付,不能認為合同成立。因此,股份贈與必須在轉讓後成立。雖然我國對股票贈與合同的形式沒有明文規定,但根據壹般民事立法的規定,所謂認可股票的書面贈與合同,也包括認可股票的口頭贈與合同。當然,最好是書面給股,最好是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關於有價證券的繼承,可以適用民法關於繼承的壹般規定。由於股票已經進入無紙化交易,股票所有人去世後,股票的支取和轉讓都要經過壹些特殊的程序。在沒有明確法律規定的情況下,這些手續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關於存款人死亡後存款轉移支付手續的規定辦理。這些規定如下:(1)法定繼承人應向當地公證處(沒有公證處的,應向縣、市人民法院)申請辦理繼承證書,證券公司憑合法證書辦理相應的過戶手續。(2)股票繼承權有爭議的,由人民法院裁決。證券公司應當憑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辦理相應的手續。(三)股票所有人死亡後,無法確定繼承人又無遺囑的,所有私營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群眾團體的職工所持有的股票歸國家所有;集體單位的職工持股會轉為該單位集體所有。(4)股票持有人是華僑、華裔外國人或者港澳臺同胞,其法定繼承人在中國境內的,可以憑原股票持有人的死亡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原持有人確實死亡的證明)向當地公證機關申請辦理繼承證明(沒有公證機關的地區,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證券公司憑此證明辦理相應手續。(五)定居中國的華僑(含無國籍人)在中國境內持有股份,其轉讓和退股手續與中國公民持有股份相同。與中國有領事協定的僑民,應按協定的具體規定辦理相應手續。(6)繼承人在國外的,憑原股票持有人的死亡證明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親屬證明向我公證處申請辦理繼承證書,證券公司憑此證書辦理相應手續。如果繼承人所在國是外匯禁入國,當地僑團、友好社團、愛國華僑、友好人士可以提供證明,經我國駐所在國使領館認證後,可以向我公證處申請辦理繼承證書,證券公司憑此證書辦理相應手續。繼承人所在國未與中國建交的,按特殊情況處理。(7)如果股票持有人死亡後,在繼承人申請繼承權前,已按正常操作程序將股票出售並取走,證券公司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