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制實施之後,新股上市交易制度,融資融券交易制度均發生壹些變化,具體體現在哪裏?壹起來看看吧。
註冊制融資融券規則是什麽?
1復制科創板、創業板改革做法
1、在標的證券管理方面,明確註冊制股票上市首日可納入標的。
2、明確戰略投資者及其關聯方,承諾持有期限內,不得融券賣出該上市公司股票。
3、明確存托憑證可按照有關股票的規定,作為融資融券標的、沖抵保證金等,標的條件及折算率適用股票相關要求。
2優化融券賣出資金使用範圍
投資者融券賣出所得價款的投資範圍得到放寬,允許投向債券交易型開放式基金(跟蹤指數成份證券含可轉換公司債券的除外),並由會員進行相應風險控制。
3適應性調整部分條款
1、調整融資買入、融券賣出債券的申報數量相關規定。融資買入、融券賣出債券的申報數量規定調整為10萬元面額或者其整數倍
2、明確標的證券選取及標的證券範圍調整相關事項。滬深交易所選取和確定標的證券不表明交易所對標的證券的投資價值或者投資者的收益做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交易所可以對發生重大風險情形的標的證券進行調整。
3、對風險警示股票調出標的證券範圍後的恢復事宜進行適應性調整。標的證券交易被實施風險警示的,將被調整出標的證券範圍註冊制下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的股票被撤銷風險警示的,自該股票被撤銷風險警示當日起將其調入標的證券範圍。
4、對證券投資基金上市可流通市值計算進行適應性調整。基金發生權益分派、份額拆分合並等情況的,其上市可流通市值為其除權(息)參考價與當清算後的份額的乘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