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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債買斷式回購刻不容緩!!!

買斷式回購與質押式回購(封閉式回購)壹樣,按照標的券的標準券別轉換比例進行交易。不同期限的債券有不同的轉股比例。但是,並不是所有的債券都可以用於回購交易。標準債券的轉換比例根據不同債券的期限和流動性水平確定。目前交易所每周調整壹次轉換比例。

附上上海證券交易所標準債券最新轉股比例表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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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往的封閉式回購中,投資者正常的獲利方式是融資方通過回購融資獲得其他方向的投資收益,同時承擔相應的風險;證券出借人通過回購獲得回購天數對應的利息。在封閉式回購交易期間,作為回購對象的債券成為“標準債券”並被凍結。但在買斷式回購中,回購交易的標的債券因為在約定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轉移,可以有不同的套利方式。

妳說的回購融資比例,其實就是標準債券的轉換比例。

此外,另附《同業買斷式回購業務管理規定》。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買斷式回購業務管理規定

2004.04.20

第壹條為了促進債券市場的進壹步發展,規範債券回購業務,防範市場風險,維護市場參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債券買斷式回購業務(以下簡稱買斷式回購),是指債券持有人(回購方)將債券出售給債券購買人(逆回購方),雙方約定由回購方在未來某壹日期以約定價格從逆回購方回購等量債券的交易行為。

第三條買斷式回購的債券品種範圍與現券交易相同。

第四條買斷式回購應遵循公平、誠信、自律、自擔風險的原則。

市場參與者應當建立健全相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防範機制。

本規定所稱市場參與者與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中的市場參與者含義相同。

第五條市場參與者應簽署買斷式回購主協議,主協議應包含履約保證條款,以確保買斷式回購合同的有效履行。

第六條市場參與者的買斷式回購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包括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以下簡稱同業拆借中心)交易系統生成的交易表格,或者合同、信函、數據電文。

《買斷式回購主協議》和上述書面合同構成完整的買斷式回購合同。雙方認為有必要時,可以簽訂補充協議。

第七條買斷式回購期間,交易雙方不得進行債券互換、現金交割或提前贖回。

第八條實施買斷式回購時,交割時應有足夠的債券和資金。

第九條買斷式回購應當以凈價交易,以全價結算。

第十條首次交易凈價、到期交易凈價和買斷式回購的債券數量由雙方協商確定,但到期交易凈價加上回購期內債券新增利息應大於首次交易凈價。

第十壹條買斷式回購的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91天。交易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延長回購期限。

第十二條買斷式回購初始結算金額與回購債券面值的比例應當符合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買斷式回購,交易雙方可根據交易對手的信用狀況協商設定保證金或擔保證券。設定擔保證券時,擔保證券在回購期間應凍結在雙方的提供方托管賬戶中。

第十四條買斷式回購中,任壹市場參與者單只債券的待回售余額應低於該債券發行量的20%,任壹市場參與者待回售債券的總余額應低於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央結算公司)管理的自營債券總額的200%。

第十五條買斷式回購存在違約行為,對違約事實或違約責任有爭議的,交易雙方可通過協議方式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將最終仲裁或訴訟結果報告同業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同業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應在收到報告後5個工作日內公告最終結果。

第十六條同業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和授權,及時向市場披露前壹交易日待回售債券余額占總余額的比例等相關買斷式回購信息。

第十七條同業中心負責買斷式回購交易的日常監控,中央結算公司負責買斷式回購結算的日常監控;異常交易和結算應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第十八條同業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應根據本規定制定相應的買斷式回購交易和結算規則。

第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應對轄區內市場參與者的買斷式回購進行日常監管。

第二十條除本規定外,買斷式回購還應當符合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其他相關規定。

第二十壹條市場參與者、同業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違反本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予以處罰。

市場參與者以買斷式回購方式違反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其他有關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自2004年5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