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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定價

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定價:

根據《證券發行辦法》的規定,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底價為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0%,實際發行價格不得低於底價。實施細則對上述規定進行了細化,明確規定定價基準日必須選在董事會決議公告日、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日和發行期首日。股票均價的計算應該是充分考慮成交量和交易量因素的加權均價。同時,實施細則根據實際情況,對以重大資產重組、引入長期戰略投資、募集現金為目的的發行采取不同的定價機制。以重大資產重組或通過非公開發行引入長期戰略投資為目的,可以在董事會和股東大會階段預先確定發行價格。這種目的的發行通常對發行人有特定的要求,不僅可以帶來資本,還可以帶來盈利資產、改善公司治理、優化上下遊業務等。因此,實施細則允許發行人董事會和股東大會確定具體的發行人名單、發行價格或定價原則以及發行數量,體現了公司自主決定的市場化原則。同時,《實施細則》規定此類發行人認購的股份鎖定期應在36個月以上,既符合長期戰略投資的初衷,也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因認購股份後短期拋售獲利而導致的不公平現象。為籌集現金,在獲得發行批準後,本次發行將采用競價方式定價。發行人的主要目的是募集資金,對發行標的沒有限制,屬於財務投資者。目前,股東對上市公司管理層的約束還沒有完全到位。為使發行結果更加公平公正,使發行價格接近公司的投資價值,《實施細則》規定,最終發行價格和發行對象必須在獲得發行核準後,通過有效的市場競價產生。招標制度的要點有三:壹是嚴格執行價高者得原則,價格第壹;二是擴大詢價範圍,保證充分競爭,防止詢價範圍小、容易被操縱的現象;第三,認購和報價過程應嚴格保密,在招標結束前任何人不得泄露認購和報價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