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因籌劃重大資產重組停牌的,應當承諾自公告進入重大資產重組程序之日起至首次披露重大資產重組預案或者草案之日止,停牌時間原則上不超過30個自然日。確需延期復牌的,上市公司可以在停牌期滿前按照本所有關規定申請延期復牌,累計停牌時間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上市公司申請停牌期滿後未申請延期,或者申請延期但未獲批準的,本所將恢復該公司證券的交易。上市公司及相關方承諾不進行重大資產重組的期限未滿的,本所不受理該公司股票重組停牌申請。
此外,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在完成必要的審批程序或獲得各相關部門批準後,應及時公告並盡快實施。自完成相關批準或核準程序之日起60日內未完全實施重組方案的,上市公司應當在期滿後的下壹個交易日披露重組實施進展公告,此後每隔30日披露壹次進展公告,直至實施完畢。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的重組交易自收到中國證監會核準文件之日起超過12個月仍未完成的,該核準文件無效。
資產重組是指企業資產的所有者、控制者和企業外部的經濟實體對企業資產的分配狀態進行重組、調整和分配,或者對企業資產上設定的權利進行重新配置的過程。
我國目前上市公司為保殼或類似目的而進行的資產重組,實際上是壹項包括債務重組(剝離)、股權重組、職工安置(國有職工身份置換)等壹系列社會、經濟、政治因素的系統工程。因此,在符合資產重組壹般規律的前提下,我國上市公司的資產重組還具有地方政府主導參與等鮮明的中國特色。比如中國的國有股回購,就不同於成熟市場的“股份回購”。這些都源於中國特殊的制度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