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業人員違規炒股,終是壹場空。
近日,上海證監局公布了從業人員違規持有、買賣股票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劉某先後任上海海通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通資管”)研究員、投資經理、權益投資部副總監(主持工作),利用他人的5個證券賬戶累計交易金額146.82億元,盈利約5463.87萬元。
東窗事發之後,上海證監局沒收劉某違法所得5463.87萬元,並對劉某處以5463.87萬元罰款。
7年賺半個小目標
上海證監局官網的信息顯示,2013年9月24日至2020年6月3日期間,劉某先後任上海海通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員、投資經理、權益投資部副總監(主持工作),為證券從業人員。
2013年9月24日至2020年6月3日期間,劉某先後利用“秦某珍”海通證券信用賬戶、“許某蘭”海通證券信用賬戶、“周某玲”海通證券信用賬戶、“王某華”海通證券普通賬戶及“毛某東”海通證券信用賬戶(以下簡稱“秦某珍”等5個證券賬戶)持有、買賣股票,通過劉某個人使用的手機和電腦設備委托下單***計24623筆,占總委托下單筆數的89.37%,累計交易金額146.82億元,盈利5463.87萬元。
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情況說明、相關證券賬戶資料、銀行賬戶資料、詢問筆錄及交易所計算數據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上海證監局認為,劉某作為證券從業人員,利用“秦某珍”等5個證券賬戶持有、買賣股票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條第壹款關於禁止從業人員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壹百八十七條所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違法行為。
賠了夫人又折兵
事發之後,劉某也多次對自己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辯解。劉某及其代理人在兩次聽證會和陳述、申辯材料中提出:
劉某的案涉違法行為分為3個階段。其中,2013年9月24日至2015年5月期間,劉某買賣股票的行為已過行政處罰追責時效;2015年6月至2019年12月期間,劉某買賣股票的行為應認定為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不應認定為從業人員違法買賣股票,根據從輕和特別法優先的法律適用原則,應當適用《證券法》第壹百九十壹條;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3日期間,劉某已將毛某東、王某華、周某玲等3人的證券賬戶、銀行卡、U盾等全部交給了毛某東,由毛某東自行交易,不存在違法行為,不應予以行政處罰。
同時,劉某還提出已於2015年停止使用許某蘭、秦某珍賬戶,已過行政處罰追責時效。本案盈虧計算不當,劉某使用證券賬戶內資金由劉某和毛某東***同出資,收益部分歸毛某東,建議重新計算本案盈虧。第四,劉某存在自動中止違法行為的從輕情節,建議對劉某予以從輕處理。以及罰款金額過高,遠超當事人承受能力等問題。
但是上海證監局指出,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3日期間,案涉的“毛某東”海通證券信用賬戶、“周某玲”海通證券信用賬戶和“王某華”海通證券普通賬戶3個賬戶雖由毛某東操作,但其操作是為劉某服務,賬戶資金來源於劉某,涉案期間證券賬戶中的股票實際持有人為劉某,認定該涉案期間劉某行為違法無誤。
此外,結合在案證據,2013年9月24日至2020年6月3日期間,劉某先後利用的“秦某珍”等5個證券賬戶的資金來源於劉某。沒有證據顯示證券賬戶內資金存在由毛某東出資、收益歸毛某東的情況。本案盈虧計算並無不當。
上海證監局也對劉某處罰建議已綜合考慮了違法事實、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確定的處罰幅度適當。結合在案證據,劉某並未主動中止違法行為。劉某提出的家庭情況困難,不屬於《行政處罰法》規定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
最終,根據劉某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壹百八十七條的規定,上海證監局決定:責令劉某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劉某違法所得5463.87萬元,並對劉某處以5463.87萬元罰款。劉某最終可謂賠了夫人又折兵。
代客炒股不賺反虧
從業人員炒股,賺的多罰的多,但是對於不少從業人員而言,炒股賺錢也太難了。
廈門證監局日前也公布了壹個案件的處理情況,同樣是從業人員炒股,這次還涉及了“代客炒股。”
2015年3月,柳某在中國中金財富證券有限公司獲得中國證券業協會壹般證券業務資格。2018年12月3日至2022年3月31日,柳某擔任國盛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國盛證券)廈門蓮花南路證券營業部客戶經理。
柳某在任職期間,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
“沈某”、“蔡某輝”、“危某英”、“寇某”、“廖某雲”、“鄒某”、“柳某德”、“王某華”等八個證券賬戶均在國盛證券廈門蓮花南路證券營業部開立,開立時間為2018年12月末至2020年2月末。柳某在國盛證券任職期間,為沈某、蔡某輝、危某英、寇某、廖某雲、鄒某、柳某德、王某華等八人的客戶經理。
2019年3月8日至2020年5月7日期間,柳某通過電話或口頭方式獲取上述八名客戶的證券賬戶賬號及密碼,私下接受客戶委托,累計開展證券交易2892筆。上述證券賬戶交易資金均為客戶自有資金,柳某未獲取收益分成或報酬,但從國盛證券取得傭金提成收入2282.99元。2020年6月,國盛證券依據公司內部規章制度對柳某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的行為進行了處分。
同時,柳某還自己下場炒股。雍某娜為柳某的配偶。“雍某娜”證券賬戶2019年3月14日開立於國盛證券廈門蓮花南路證券營業部,賬戶交易資金18.14萬元來自“雍某娜”中投證券賬戶銀證轉賬,交易盈虧由家庭***同承擔。柳某在國盛證券任職期間,於2019年3月22日至2020年1月6日決策並操作“雍某娜”證券賬戶買賣股票262筆,累計交易金額910.60萬元,交易整體虧損。截至我局對柳某立案調查之日,柳某仍持有部分股票。
最終,廈門證監局對柳某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2282.99元,並處以11414.95元罰款;對柳某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行為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並處以30000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