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新規取消了主板股票暫停上市和恢復上市環節。《實施細則》對此進行了四方面的修訂:壹是完善上市委員會審核事項,根據退市新規、上交所相關業務規則和實踐情況,刪除了主板股票的暫停上市和恢復上市、增加了主板股票的重新上市,刪除公司債券、企業債券的首次、暫停、終止、恢復上市和基金首次、終止上市。二是明確了實際參加審核的委員人數,並規定了委員回避、補足機制。三是明確了股票上市審核期間收到相關舉報、投訴或者出現其他情形,可能對相關審核事項產生影響的,上交所可以視情況暫停審核,待相關情形消除或確認後恢復審核,暫停審核的時間不計入上交所作出有關決定的期限。四是修改規則名稱,由“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上市審核實施細則”修改為“上海證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和終止上市審核實施細則”。
《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同時,按照“區別對待存量和增量公司、不溯及既往”原則,對於《實施細則》生效實施前暫停上市的公司恢復上市或終止上市的,仍適用修訂前《實施細則》規定的恢復上市或終止上市相關審核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