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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在華投資如何免稅?有哪些優惠政策?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股份制企業如何享受定期減免稅?

對經營期超過10年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從獲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外商投資企業改組或與其他企業合並成為股份制企業。原外商投資企業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了註銷登記。新組建的股份制企業,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按照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的規定,享受定期減免稅待遇:壹是原外商投資企業已按照規定對其資產重估作出稅務處理。二是原外商投資企業實際經營期未達到稅法規定可以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待遇的經營期的,已按第八條規定補繳已減免的企業所得稅。新組建的不符合以色列條件的股份制企業,不得再次享受第八條規定的定期減免稅優惠。但新組建的股份制企業,其原外商投資企業按第八條規定享受的定期減免稅優惠尚未啟動或到期的,可按稅法規定繼續享受上述稅收優惠,直至到期。

(二)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外國投資者作為股東設立的股份制企業,可以按照第八條的規定享受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待遇。

21.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按照其投資方式,再投資退稅有哪兩種優惠處理方式?

再投資退稅是外國投資者將其從中國企業獲得的利潤進行再投資的優惠措施。

再投資退稅有兩種優惠方式。特指:

壹是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該企業獲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增加註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設立其他外商投資企業,期限不少於五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準,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

二是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直接再投資興辦、擴建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外國投資者將從海南經濟特區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於海南經濟特區的現行基礎設施項目和農業開發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經稅務機關批準,全額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所謂“經營期”,是指外國投資者實際投入再投資資金的日期。再投資的新企業從新企業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運行)之日起計算。

22.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中的再投資退稅如何計算?

再投資退稅額外負擔=再投資金額÷(l-原實際適用企業所得稅稅率與地方所得稅稅率之和)×原實際適用企業所得稅稅率×退稅率。

這裏有幾個解釋:

(1)公式中“原適用稅率”是指當年稅後利潤份額實際繳納時的稅率。當年仍享受減稅的,實際適用稅率還應包含按規定比例減稅的因素,以真實反映再投資金額當年實際繳納的稅款。

(2)退稅率是指根據上述(1)和(2)分別適用的40%或100%。

外國投資者持股65,438+000%的投資性公司,以及專門從事投資業務的企業,將其從境內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股息)直接再投資,可視同外國投資者,享受再投資退稅優惠。

比如內地某中外合資化工企業,股權比例為6: 4。65438-0996年,該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為200萬元,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所得稅後應分配利潤的75%直接增加到該企業註冊資本。請計算企業1997的應納所得稅和再投資退稅。

解決方案:

(1)應納企業所得稅=200×30%=60(萬元)

(2)應納地方所得稅=200×3%=6(萬元)

(3)企業稅後利潤= 200-60-6 = 134(萬元)

(4)外商分享的稅後利潤=134×40%=53.6(萬元)

(5)增加註冊資本=53.6×75%=40.2(萬元)

(6)再投資退稅= 40.2÷(1-33%)×30%×40% = 7.2(萬元)

23.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再投資退稅應如何管理?

稅法所說的直接再投資,是指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在提取前直接用從該企業取得的利潤增加註冊資本,或者在提取後直接投資設立其他外商投資企業。

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或股份制企業取得的利潤(股息)中購買本企業股份(包括配股)或其他企業股份的,不適用稅法關於再投資退稅的優惠規定。

(1)辦理再投資退稅流程

(壹)外國投資者在按照稅法規定計算退稅時,應當提供能夠確認其再投資利潤所屬年度的證明;無法提供證明的,當地稅務機關應當采用合理的方法計算確定。提供再投資利潤所屬年度的證明,第壹個目的是確認當年是否享受減免稅,從而確定實際適用的稅率;二是確認再投資金額確實由外國投資者從其投資的外商投資企業稅後利潤中分享。免稅利潤的再投資不可退還;再投資來自其他來源,如貸款收入、結算收入等。,而且也是不退的。

(二)外國投資者應當自再投資資金實際投入之日起L年內,持註明投資金額和投資期限的增資或出資證明向原稅務機關申請退稅。

(三)外國投資者按照前款規定申請再投資退稅時,應提供審批部門出具的確認所設或擴建企業為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的證明。

(2)再投資退稅的管理

(1)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該企業獲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於該企業,或投資於其他外商投資企業。再投資不滿五年退出的,退還已退稅款。

(二)外國投資者直接再投資於已建、擴建的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之日起三年內或再投資後三年內未達到產品出口企業標準的,或企業開始生產經營或投入資金後三年內未通過考核被撤銷先進技術企業稱號的,退還已退稅款的60%。

(3)外國投資者異地再投資,應向其納稅地稅務機關申請退稅。原納稅地稅務機關在按上述退稅程序辦理退稅時,還應向再投資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發送《外國投資者再投資退稅通知書》。再投資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應根據上述管理規定審核確認再投資的實施情況。如發現再投資企業經營不滿五年即退出,或新設立的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在規定期限內未達到規定標準的,外國投資者應按規定向再投資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退還全部或部分退稅款。